作者: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原告張某文與被告宋某欣于2020年10月經人介紹相識,當月訂婚并登記結婚,次月舉辦婚禮。婚后,宋某欣未告知過往婚史,拒絕與張某文共同生活,且在短期內多次索要財物,最終因矛盾分居。張某文訴請離婚并要求返還彩禮86000元,宋某欣則辯稱雙方感情基礎牢固,不同意離婚。法院經審理查明,宋某欣此前已有兩段婚姻經歷:2016年與李某結婚,收取彩禮8萬元,婚后無夫妻之實,離婚時未返還彩禮;2019年與王某結婚,收取彩禮18萬元及金飾品,同樣未共同生活,離婚時亦未返還。結合本案中宋某欣婚后不與張某文同房、長期分居、頻繁索財等事實,法院認定其行為符合“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特征,最終二審改判支持張某文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請。
本案裁判要旨明確:判斷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財物,需綜合雙方感情基礎、共同生活時間、離婚原因及婚姻史等因素;若存在該情形,應全額返還彩禮,以維護公序良俗(案例入庫編號:2024-07-2-014-002;人民法院案例庫:張某文訴宋某欣離婚糾紛案——女方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應當全額返還彩禮)。
二、法理分析
(一)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法律界定與司法認定
我國《民法典》第1042條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此條款旨在遏制將婚姻異化為財產交易的行為,保護婚姻自由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但實踐中,“借婚姻索取財物”與“正常婚俗贈與”的界限常引發爭議。本案中,法院從三個維度進行認定:
1.主觀意圖。宋某欣在短時間內多次結婚并收取高額彩禮,且婚后均不與男方共同生活,表明其締結婚姻的主要目的是獲取財物,而非建立穩定的家庭關系。
2.客觀行為。宋某欣婚后拒絕履行夫妻義務,長期分居,并通過索財、制造矛盾等方式激化關系,進一步印證其缺乏維系婚姻的真實意愿。
3.結果關聯。張某文因支付彩禮導致經濟困難,而宋某欣未將彩禮用于共同生活,反而據為己有,形成明顯權利義務失衡。
法院結合宋某欣的婚姻史及行為模式,認定其行為構成“借婚姻索取財物”,符合《民法典》的立法本意。
(二)彩禮返還的裁判邏輯與價值導向
彩禮返還糾紛的裁判難點在于如何平衡“尊重習俗”與“防止權利濫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彩禮返還需滿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辦理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或“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等條件。本案中,張某文與宋某欣雖已登記結婚,但共同生活時間極短,不足一月,且張某文因支付彩禮陷入經濟困境,完全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返還情形。
值得關注的是,法院在裁判中引入“公序良俗原則”作為補充說理:指出若允許借婚姻索取財物而不予返還,將助長不良風氣,損害社會對婚姻制度的信任。全額返還彩禮的判決傳遞明確信號——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而非物質交換。
本案二審改判的突破性在于,未機械適用“共同生活時間”標準,而是通過綜合分析當事人的婚姻史、行為動機及后果,揭示隱藏的牟利意圖。這一裁判思路對同類案件具有示范意義,即司法機關需透過形式審查實質,避免被“合法婚姻外殼”遮蔽不法目的。
三、延伸思考:司法如何防范“職業婚騙”?
本案暴露的深層問題是“職業婚騙”現象。宋某欣在四年內涉三起離婚糾紛,均以收取彩禮后拒絕共同生活為特征,其行為已具備職業化、套路化特點。對此,司法可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婚姻誠信檔案:對有多次異常婚姻記錄的個人,民政部門可加強信息共享,提示后續締結婚姻的相對方。
2.強化證據審查:法院在審理彩禮糾紛時,應要求被告舉證證明彩禮用途及婚姻誠意,避免“誰主張誰舉證”的單一規則被濫用。
3.加大懲戒力度:對查實借婚姻騙取財物的,除民事返還外,可依據《刑法》第266條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形成法律威懾。
本案判決通過全額返還彩禮的民事救濟,雖未直接觸及刑事追責,但為受害者提供了有效維權路徑,同時警示公眾:婚姻絕非斂財工具,法律將堅決維護婚姻關系的純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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