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記者獲悉,“邯鄲三姐妹給父親上墳被大伯炸死”一案將于2025年4月28日在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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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相關信息披露,被告人王某東系三姐妹的大伯,其與被害人一家因耕地問題長期存在矛盾糾紛。2024年12月20日,王某東將裝有爆炸裝置的綠色編織袋放置于其吸污車右后方,隨后駕駛該車行駛至被害人父親王聚山的墳地附近,將爆炸裝置埋于王聚山墳頭東南側地下,之后駕車返回家中。2025年1月31日,被害人王晶晶、王歡歡、王換娜等人前往其父王聚山墳前燒紙時,燃燒的紙錢引爆了王某東預先埋藏在此處的爆炸裝置,致使三人當場死亡。
2025年3月27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某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判決后,被告人王某東提起上訴。
(消息來源:極目新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p>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知,自首屬于法定從輕情節。然而,此處“可以”的表述意味著并非“必須”從輕。法院在量刑時,需要綜合考量自首動機、自首行為對案件偵破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等多方面因素。倘若犯罪手段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為惡劣,自首所帶來的從輕效果極有可能被抵消。
結合本案分析
自首的“功利性”考量
在本案中,王某東在埋設爆炸裝置后,并未主動投案。而是在其罪行必然暴露的情況下,才選擇自首。這種自首行為背后的“悔罪表現”存在較大疑問。參考朱曉東案,對于那些被動自首且無實質悔罪表現的犯罪分子,通常難以獲得從寬處理。王某東的行為更多地體現出一種在犯罪事實無法掩蓋情況下的無奈之舉,而非真正認識到自身罪行的嚴重性并主動承擔責任。
犯罪手段的權重分析
爆炸物具有高度的公共危險性。即便犯罪分子主觀上是針對特定對象實施犯罪,但爆炸行為一旦發生,其危害范圍往往難以控制,極有可能被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王某東使用爆炸裝置實施犯罪,這種犯罪手段的極端性和危險性,極有可能成為加重量刑的重要因素。
社會危害性評估
該案件引發了公眾對農村土地矛盾、爆炸物監管等諸多問題的廣泛擔憂。農村土地矛盾是農村社會較為常見的問題,若此類因土地矛盾引發的惡性犯罪不能得到妥善處理,將嚴重影響農村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同時,爆炸物的非法使用和監管漏洞也暴露無遺,給社會公共安全帶來了極大隱患。法院通過判處死刑判決,能夠強化法律的威懾力,向社會傳遞出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犯罪行為零容忍的信號。
死刑的適用必須嚴格遵循“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錕涵律師認為,本案一審判決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手段極端性”與“社會危害性”的從嚴考量。在后續的辯護工作中,律師建議應重點圍繞犯罪動機的具體情節展開論證,深入挖掘犯罪動機背后的深層次原因,以全面展現案件的真實情況。
同時,積極推動民事賠償工作的開展,通過與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協商,爭取達成調解協議,為被告人爭取一定的調解空間。避免單純依賴自首等單一從輕情節進行辯護,而應綜合運用多種辯護策略,為被告人爭取公正、合理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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