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玉良
關于肖飛案采訪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的著名律師李向安,并寫了一篇文章在頭條上發布,標題是《肖飛案成輿論風暴眼,律師李向安:法治國家不需要“輿論公堂”》,沒想到一石激起千層浪,閱讀量高達6萬+,評論、點贊的高達2000余人。其中攻擊作者和律師李向安本人的,占了相當一部分數量。攻擊孫玉良的人說“孫玉良屁股坐歪了,失去了文人風骨”;攻擊李向安律師的人,則說李律師是“胡說八道”,是個“假律師”、“想剝離輿論監督”云云。對此筆者再次采訪了李向安,請他談談他的觀點。
對此,李向安律師評論說:第一,個人輿論評價與社會輿論評價完全是不同的概念,個人不能代表社會,社會行為不能等同于個人行為;第二,輿論評價、輿論監督、輿論公堂,三者完全是不同的事實概念。法盲和文盲往往是沒有分辯能力的;第三,在輿論評價中,搞人身攻擊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是典型的法盲加文盲的無知作為,已經偏離了正常的輿論評價軌道。搞人身攻擊的輿論評價行為,這些法盲文盲的無知行為,都已經成了侵權者,都將是潛在的被告主體,網絡并非法外之地,輿論監督評價需要遵紀守法。
李向安律師特別提到那些專門在網絡上搞人身攻擊的水軍,他們不講道理,不講證據,不敢以真面目示人,僅僅只是以人身攻擊發泄對某人或社會的不滿而獲得快感,李律師稱:正常行駛社會輿論監督權,需要理性,需要文明用語,需要客觀地評價與發聲,而不是無根無據地隨心所欲,胡說八道,大搞人身攻擊。他再次強調:個人輿論觀點不代表社會輿論觀點,有關人身攻擊的個人行為已經違法了、侵權了。社會輿論的基本原則要求:客觀性,合法性!凡是不符合客觀性、合法性的輿論,尤其是搞人身攻擊的輿論,已經背離了正常的社會輿論的軌道,已經不屬于社會輿論監督的范圍了。對社會熱點案件的最終處理,還是回歸到法律層面上來,回歸到證據事實和法律事實上面來,不可能根據沒有理性的、無知的輿論情緒概念進行胡亂處理。李向安律師認為:輿情炒作的邏輯是根據傳說而傳說,甚至是不明真相的以訛傳訛,傳說的人、炒作的人本身都并沒有直接看到、更沒有掌握相應的第一手證據材料!
李律師說:任何一種社會輿論評價都應該遵循客觀、公正、合法的理性原則,這才是正確地行駛社會輿論監督權,而不能像潑婦撒潑對罵一樣的情緒宣泄。如果社會輿論失真了,既不客觀也不公正,而是隨心所欲地去進行輿論評價,那么這種隨心所欲的輿論就是強詞奪理,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先入為主扣帽子邏輯,更談何起到輿論監督的價值作用呢?社會輿論評價很多情況下都是從個人主觀情緒出發而產生的,僅僅只是某個人或某個群體的主觀感受情緒的宣泄產物,僅僅只是根據個人的主觀猜測而發出評價,輿論評價的人其實并沒有看到第一手證據材料,更談不上掌握了第一手證據材料,輿論評價的邏輯往往都是根據他人傳聞而繼續轉述傳聞而已,因此社會輿論并不是證據材料,更不是法律程序。一切以法治為標準,一切按法律程序來辦事兒,這就是一個理性的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
對于李律師的觀點,我基本上表示認同。當輿論監督異化為數字私刑時,“鍵盤俠”也會成為潛在被告。我自己就是一個時評人,每天更新文章,怎么會反對輿論監督呢?我當然支持輿論監督,并且認為當前的輿論監督力量還很不夠。我和李律師共同反對的,是“輿論公堂”,是“打著紅旗反紅旗”故意帶偏節奏的網絡暴力。網絡暴力是會殺死人的,在網絡暴力的群體狂歡中,無數網民正無意識地將自己推向被告席。某明星粉絲團對整形醫生的集體網暴事件中,上萬條辱罵私信導致醫生被迫停業;某高校教授因學術觀點爭議遭人肉搜索,家庭住址被曝光后收到死亡威脅。這些案例顯示,當網民以“監督”之名行審判之實時,法治的邊界正在被數據洪流沖垮。不要小看網絡暴力對建設法治中國的破壞作用,匿名性帶來的責任分散、算法推送制造的“信息繭房”、群體極化激發的道德優越感,三者疊加形成“數字暴民”的溫床,這種集體無意識恰恰構成了最危險的法盲群體。
法律對網絡言論早已劃出清晰紅線。《民法典》第1024條明確規定不得以侮辱、誹謗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刑法》第246條更是將嚴重網絡暴力納入公訴范疇。但當鍵盤敲擊聲淹沒法槌聲響,網民往往陷入“法不責眾”的認知誤區。我們都希望將我們的社會建成法治社會,但我們可能在無意識中,又當了構建法治社會的破壞者。當道德審判僭越法律程序時,已明顯超出正常監督范疇。
就我對李向安律師的了解,他是少有的人間清醒者,為了構建中國法治社會而盡心竭力。我本身就是一名小作家,時評員,可以說也是輿論監督隊伍中的一分子,怎么會反對輿論監督呢?我與李律師共同支持的,是要理性看待某個人或某個事件,而不是隨大流地、不負責任地自由宣泄。魯迅先生說過:“辱罵與恐嚇決不是戰斗”,當我們在鍵盤上敲擊每個字符時,都需要明白:虛擬世界的每一次點擊都在建構現實世界的法治秩序,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而是需要共同守護的文明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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