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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芳,與陳陽原系夫妻關系。
被告:
陳陽,林芳前夫,陳建國與王秀蘭之子。
陳建國,陳陽父親,涉案房屋騰退人。
王秀蘭,陳陽母親,與陳建國系夫妻。
關聯事實:陳建國與王秀蘭育有獨子陳陽,陳陽與林芳于2014 年結婚,2022 年經法院判決離婚,雙方婚后育有一子。
(二)案件事實
2021 年,林芳起訴陳陽離婚,法院判決準許離婚,但因涉案房屋(朝陽區高井某號院一號房屋)為拆遷安置房,涉及其他安置人利益,未在離婚判決中處理。
涉案房屋來源:
2016 年,陳建國作為原東城區某公房承租人,與甲公司簽訂《騰退補償協議》,獲得騰退補償款 197 萬余元(含房屋騰退補償、搬家補助、戶口騰退補助等)。
陳建國、陳陽簽訂《變更購房人協議書》,經批準由陳陽作為購房人,于2017 年與乙公司簽訂購房合同,以 72.5 萬元購買一號房屋,2018 年登記在陳陽名下。購房款及公共維修基金 73.99 萬元由王秀蘭支付。
爭議背景:林芳主張涉案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補償款34 萬余元;陳陽、陳建國、王秀蘭辯稱房屋由父母全額出資并贈與陳陽個人,屬其個人財產,且騰退補償款與林芳無關。
(三)雙方主張
原告主張:
涉案房屋因拆遷安置取得,考慮了陳陽的戶籍及婚姻情況,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要求支付補償款341719 元。
被告辯稱:
陳建國、王秀蘭全額出資購房,登記在陳陽名下,屬對陳陽個人的贈與,與林芳無關。
騰退補償款以陳建國承租公房面積為基礎計算,林芳非被騰退人,無權分割。
二、爭議焦點
涉案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陳陽父母出資購房并登記在陳陽名下,是否構成對陳陽個人的贈與?
騰退補償款中是否包含林芳的份額?戶口騰退補助、獎勵費等是否因林芳的家庭成員身份產生,能否主張分割?
三、案件分析
(一)涉案房屋權屬認定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事實匹配:
購房款73.99 萬元由陳建國、王秀蘭全額支付,來源為陳建國騰退補償款。
房屋登記在陳陽名下,且《變更購房人協議書》明確由陳陽作為購房人,無證據顯示購房時考慮林芳的共有權。
騰退安置方案未將林芳列為被騰退人或安置對象,房屋購買資格基于陳建國的騰退權益轉化,與林芳婚姻關系無直接關聯。
(二)騰退補償款分割依據
可分割款項范圍:
戶口騰退補助5 萬元:因陳陽戶籍在騰退房屋內,該款項針對戶籍人口發放,屬于陳陽的個人所得,婚后取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次性獎勵費2.5 萬元:騰退政策中未明確與婚姻關系或家庭成員身份掛鉤,認定為被騰退人(陳建國)的權益。
林芳的貢獻考量:林芳作為家庭成員,在騰退申請中提供身份證明,對安置過程有協助作用,法院酌情在騰退補償款范圍內給予補償。
(三)法律適用時效**
案件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適用當時有效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優先保護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意思表示。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判決如下:
被告陳陽、陳建國、王秀蘭于判決生效后10 日內向原告林芳支付補償款 58333.5 元;
駁回林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父母出資購房的性質認定:婚后父母全額出資購房并登記在子女名下,若無明確贈與雙方的意思表示,視為對子女個人的贈與,離婚時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騰退補償款的分割規則:騰退補償中針對戶籍人口或特定家庭成員的補助(如戶口騰退補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以原公房面積、承租人資格為基礎的補償,歸被騰退人或出資人所有。
婚姻財產爭議的舉證重點:主張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需證明財產取得與婚姻關系的關聯性(如共同出資、政策福利共享);主張個人財產的一方,需保留出資證明、登記憑證等關鍵證據。
跨時效法律適用原則:涉及《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優先適用當時有效的法律,需注意新舊法規在財產贈與、共同債務等條款上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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