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做業務時,遇到這樣一個問題:集團母公司委派員工到下屬子公司任職,集團母公司繳納社保(集團雇傭并社保開戶),子公司發放工資,那么,該員工的社保及工資應該在母公司稅前列支還是在子公司稅前列支呢?針對這個問題,筆者進行解析,以饗讀者。
這是您在祥順企服閱讀的第 21,164篇
01
所得稅上的工資薪金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另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判定是否屬于工資薪金的前提為“任職或者受雇”,即只有任職或受雇時取得的報酬或所得,才屬于所得稅上“工資薪金”,才能按“工資薪金”的相關規定進行涉稅處理。
那么,問題來了,什么是“任職或受雇”呢?
“受雇”比較好判斷,就是“受人雇傭”,形成雇傭關系,即被雇傭者按照雇傭者的要求從事勞動,屬于非獨立勞動。“受雇”關系產生過程中,通常伴隨著勞動合同的簽訂,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通過其他證據證明形成事實上的雇傭關系。
什么是“任職”呢?一般來說,任職是指任免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任命某一同志擔任某一職務的活動,簡言之,就是“擔任職務”。在“任職”中出現了第三方,即任免機關,也就是說,任免機關派某人到某個單位(或部門)擔任職務。
放到企業層面舉例來說:集團母公司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派某名員工到下屬子公司擔任某一職務(如總經理、總監等)。在這個過程中,出現了三方:集團母公司、員工、子公司,該員工到子公司工作,并不是子公司雇傭該員工,而是取決于集團母公司的委派決議。如果子公司負擔該員工的報酬,這份報酬也屬于“工資薪金”,子公司支付的報酬按“工資薪金”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員工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02
任職員工相應支出的所得稅處理
實務中,針對集團母公司委派員工至下屬子公司任職的情況,其對應的支出,筆者認為,有兩種操作方式,具體如下。
1.母公司提供服務的方式
這種操作方式下,母公司派遣員工到子公司提供服務,根據國稅發〔2008〕86號的規定,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下同),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
根據規定,母公司收取的服務費,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同時給子公司開具服務費發票;母公司取得收入后,按規定的薪酬標準,給派遣員工發放工資、繳納社保等,并按規定履行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預扣預繳義務。子公司取得服務費發票后,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并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2.母公司委派任職的方式
實務中,如筆者做業務遇到的問題:如果員工與集團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形成雇傭關系,但是被集團母公司委派至下屬子公司任職,除了提供服務方式之外,還可以走母公司委派任職的方式。即母公司委派員工到子公司任職,其發生的相應支出,由子公司承擔并予以稅前扣除。具體操作如下:
1.工資薪金及福利費
針對工資薪金,子公司依據“任職”的規定,由子公司發放,作為自身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稅前扣除,同時履行個人所得稅的預扣預繳義務。福利費的操作可以參照工資薪金的處理。
2.社保及公積金
因為母公司與被委派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一般來說,由母公司進行社保及公積金開戶并繳納相應的款項。但是,這樣操作會造成工資在子公司發放,社保及公積金在母公司繳納,兩者脫節。實務中,筆者認為可以這樣操作,以規避涉稅風險:
可以在委派協議中約定,社保及公積金由子公司承擔,由母公司代收代繳,母公司繳納社保及公積金后,將繳納憑證的復印件連同具體明細數據交給子公司,作為該支出的原始憑證及稅前扣除憑證。當然,如果采用此種方式,建議先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溝通,按照其要求進行處理,以規避由此導致的涉稅風險。
以上是筆者針對集團公司內部委派任職發生相關支出的涉稅處理分析,不足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來源:祥順企服專家原創文章。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