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網友咨詢:
行使探望權受阻怎么處理?
朱振平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受阻或被“剝奪”,首先可以與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法院判決后,如果對方仍然阻止行使探望權,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實踐中,對于拒不配合權利人行使探望權的監護人,法院可以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點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監護人拒不配合,法院可依據訴訟法對拒不履行判決的監護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罰款、拘留等措施。
朱振平律師補充: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探望權的中止,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中止探望的法定理由:
1、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影響子女健康的;
2、探望權人個人品德嚴重敗壞,對子女造成不利影響,身心傷害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關系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朱振平律師
福建銳熙律師事務所專職執業律師。從事律師工作至執業以來,務實高效承辦或合辦了大量案件,涉及建設工程、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勞務爭議、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刑事辯護等民商事及刑事等領域,積累為了較為豐富的執業經驗,能充分發揮律師執業技能,用專業,高效地法律服務,最大化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為多家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專項法律服務或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為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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