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
案件回顧:一場橫跨六年的訴訟
2018年12月,30歲的未婚女性徐棗棗(化名)因希望保存生育能力,向北京某婦產醫院申請凍卵服務。醫院以“單身女性不符合規定”為由拒絕。徐棗棗認為這一行為侵犯了她的生育權、人格尊嚴及身體權,于2019年以“一般人格權糾紛”起訴醫院,成為國內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
案件歷經兩次開庭審理,徐棗棗一審、二審均敗訴。
法院判決的核心依據是:現行法律明確禁止醫療機構為單身女性實施輔助生殖技術,醫院拒絕服務的行為“不具違法性”。2024年8月終審宣判后,徐棗棗表示“結果在意料之中”,但將繼續關注相關議題。
法律依據:為何單身女性被拒?
1、《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的剛性規定
該文件由國家衛健委(原衛生部)于2001年頒布,2003年修訂,其中明確:“禁止給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凍卵作為輔助生殖技術的一環,僅限已婚夫婦在特定醫學指征下使用,例如癌癥患者化療前保存生育力。
法院判決指出,若醫院為徐棗棗凍卵,將因“違反診療規范”構成醫療過錯,故拒絕行為合法。
2、衛健委的三大考量
國家衛健委多次在答復提案時強調禁止單身女性凍卵的三大原因:
健康風險:凍卵需經歷促排卵、取卵等有創操作,可能引發卵巢過度刺激綜合征等并發癥,且高齡妊娠風險顯著增加。
技術爭議:凍卵技術對子代安全的長期影響尚未明確,國際學界也未廣泛支持其用于延遲生育。
倫理與商業化風險:放開凍卵可能催生卵子買賣、代孕等灰色產業鏈,沖擊社會公益和倫理秩序。
爭議焦點:法律與生育權的沖突
徐棗棗主張的核心是“生育權屬于人格權,婚姻不應是前提”。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女性享有生育自主權,但現行法律在實操中將“生育權”與“婚姻”綁定,導致單身女性的權利處于模糊地帶。
例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公民有生育權”,但后續條款僅提及“夫妻雙方”的義務,單身女性被隱去。這種立法矛盾,使得徐棗棗的訴求雖具道德合理性,卻缺乏法律支撐。
未來可能:法律會松動嗎?
盡管案件敗訴,判決書中留下一句柔性表述:“隨著生育政策調整,相關法規可能變化,待條件具備后可另行解決爭議”。這暗示政策并非鐵板一塊。
當前,人口出生率走低、晚婚趨勢加劇,已有多位委員人大代表建議“有條件放開凍卵”。
國家衛健委也啟動了《輔助生殖技術管理條例》的起草工作,擬在規范技術應用的同時,回應社會需求。未來是否開放,將取決于醫學技術進步、倫理共識形成及社會治理能力的平衡。
思考:權利與秩序的邊界
凍卵案的爭議,本質是個人權利與公共秩序的博弈。法律在保護女性健康、防止技術濫用的同時,是否忽視了單身群體的生育需求?當社會觀念與技術發展已超越舊有法規,政策應如何調整?
徐棗棗的訴訟雖未成功,卻推動了一場關于生育權、性別平等與技術倫理的公共討論。或許正如判決書所言,“改變需要時間”——法律與時代的對話,仍在繼續。
來源:本文借助AI創作,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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