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是一名保安,一天晚上,老張將女朋友接到保安室,在和女朋友發生關系中,不幸猝死。
老張吧,平時身體也無大毛病,只是有點輕微腦梗,導致嘴有點歪了,老張的猝死也并不復雜,公安機關很快查明真相,并出具了《關于張老三死亡的調查結論》和《鑒定結論書》,認定張老三系猝死死亡,不屬于刑事案件。
但老張的兒子不干了,兩個月后,老張的兒子,小張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求認定為工傷。
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張老三與女朋友談戀愛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現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
小張不服遂起訴,理由如下:
1、老張的工作時間是:24小時,并且是該廠唯一一名保安員,無法離廠,保安室既是老張的工作崗位,也是老張的家,談戀愛只能在保安室進行。
2、休息是職工的權利,老張作為成年男性,其有感情需求也是正常的,其與女朋友談戀愛也是出于職工調整身體狀態的需要,應當屬于休息的范疇,且并未離開工作區域,突發疾病死亡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
人社局答辯認為,老張作為保安,在值班室與女朋友發生性關系中死亡,其行為與工作內容毫無關系,因此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情形。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本案中,現有證據能夠證明老張工作地點和住宿地點均為其保安室,其死亡也是猝死死亡,不屬于刑事案件。因此,老張的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因此,一審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判決沒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人社局同意公司的意見。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最終,人社局重新認定:老張在保安室值守過程中,與她人發生性關系時死亡,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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