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朝律夕拾
買房送車位,卻被開發商“反悔”?女子賣房連帶30年的人防車位一起轉讓,買家購買后交了8年管理費,卻突遭“封鎖”,車庫被鎖、車輛被拒識別!開發商理由是“未經同意擅自轉讓,按照租賃合同有權收回”,法院這樣判了!(案例來源: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
01 案例回顧(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鄧某怎么也沒想到,賣個房子還能惹出這么一樁麻煩事。在五年前,她在廣州番禺某小區買下了一套商品房,配套還有個人防車位。那會兒開發商打著“買房送車位”的旗號,說得天花亂墜,還專門簽了一份《人防工程停車位租賃合同》,承諾車位30年免費使用權。幾年后,鄧某想換個環境住,便把房子和車位一塊兒賣給了樊某,兩人也簽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錢也付清了。樊某很滿意,直接去物業報了車牌,安心用了好幾年,還老老實實交了8年的車位管理費。可事情來得突然——某天,樊某的手機上收到一封《收回車位通知書》。一看內容,竟是開發商發來的,理由是:“你這車位是鄧某未經我們同意私自轉讓的,我們有權收回。”樊某一臉懵:“車位我買的時候交錢了,物業也同意,還用了這么久,現在憑啥說收就收?”她立馬聯系鄧某,鄧某也一臉無辜:“啥?還有這條款?我都不知道有不能轉讓的規定!”樊某想著先擱一邊,可沒過兩個月,她一開車進地庫就傻眼了——識別系統不認車牌了,自己的車位還被人裝了個地鎖。她火冒三丈,沖到物業理論,物業也擺手:“別找我們,是開發商指示的,不光你一個人,好幾個業主都被收了。”樊某這下真坐不住了,她聯合幾個“難兄難弟”一起找開發商討說法,可開發商壓根不搭理:“你們轉讓車位本來就違規,我們當然能收回!”眼看溝通無果,樊某一紙訴狀把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賠償她的損失。開庭那天,鄧某也來了。樊某怒氣沖沖地說:“我是明碼標價買來的車位,交了錢,用了八年,還被物業認同,現在說收回就收回,這不是耍賴嗎?”可開發商這邊也不示弱:“當初合同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未經我們同意不得轉租,不聽勸,自然后果自負!”那么,從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 案例分析本案核心爭議:業主在未獲開發商同意的情況下轉讓人防車位使用權,受讓人是否有權繼續使用該車位?根據《民法典》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法院審理認為,鄧某與開發商簽署的《人防工程停車位租賃合同》雖表面為租賃,實質上構成了人防車位使用權的轉讓合同,屬于具備法律效力的民事合同關系。雖然合同中約定“未經同意不得轉租”,但在鄧某出售房屋并轉讓車位使用權后,受讓人樊某已實際使用車位長達8年,期間持續繳納管理費,開發商與物業之間具有關聯關系,對該事實理應知情,長期不作反對即構成默示認可。法院最終決:判令開發商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不得妨礙樊某使用車位!開發商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03 深刻教訓買房帶車位,入住多年繳了管理費,卻被開發商一紙通知收回?這不是“租賃權”,是欺負人!開發商拿法律做擋箭牌,實則圖利耍賴,好在法院認定車位使用權轉讓有效,戳破了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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