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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澄海區人民政府關于汕頭市澄海區2024年度第三十八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我區政府組織編制了汕頭市澄海區2024年度第三十八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擬征收澄華街道美埭經濟聯合社位于一八灌區南干渠北側,美江路東側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具體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現狀為:
擬征收澄華街道美埭經濟聯合社農民集體所有土地0.2959公頃(4.4385畝)。其中,農用地0.0158公頃(0.2370畝);建設用地0.2801公頃(4.2015畝)。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汕府〔2024〕12號)的規定,澄華街道美埭經濟聯合社土地補償費標準為117.675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117.675萬元/公頃。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按《關于印發汕頭市征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汕自然資發〔2024〕4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貨幣安置。所需費用已包含在土地補償安置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的規定,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5%,按照1166萬元/公頃,折算貨幣補償的非實地留用地方式安排留用地。
(三)社會保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規定,核定該項目按我區14.59萬元/畝平均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20%的標準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費用合計12.951543萬元,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用。
六、其他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
(二)補償登記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證等證明材料至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請相互轉告。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經確認或者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登記手續的,汕頭市自然資源局澄海分局將公示催告;經催告仍不辦理的,補償內容以汕頭市自然資源局澄海分局的調查結果為準。
(三)異議反饋渠道: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材料等向汕頭市自然資源局澄海分局提出書面意見。異議提交地址為:汕頭市澄海區泰安一橫路汕頭市自然資源局澄海分局(聯系電話:85886662)。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我區將在收取意見后,對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依法依規組織聽證。
七、本公告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汕頭市澄海區2024年度第三十八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
2.關于汕頭市澄海區2024年度第三十八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
3.汕頭市澄海區2024年度第三十八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安置方案公告附圖
汕頭市澄海區人民政府
2025年5月6日
來源:汕頭市澄海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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