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東來起訴某網絡博主,法治社會需厘清商業監督的邊界紅線
文/葉雨秋
當“柴懟懟”在短視頻平臺揮動“正義之錘”,將胖東來珠寶柜臺的定價標簽與進貨單強行關聯,用“幾百變幾萬”的夸張修辭點燃輿論時,這場看似“為民請命”的商業監督,實則正在模糊法治社會的基本規則。胖東來以商業詆毀為由提起訴訟,法院立案受理的背后,是數字時代商業監督與名譽權保護的激烈碰撞,更是法治社會必須直面的時代命題:如何讓“啄木鳥”的利喙精準啄出害蟲,而非淪為砍伐商業生態的“電鋸”?
一、監督權異化:從“啄木鳥”到“劊子手”的嬗變
在社交媒體時代,商業監督的門檻被無限拉低。一個沒有珠寶鑒定資質的短視頻博主,僅憑進貨單與售價的數字對比,就能對一家深耕零售行業28年的企業發起“道德審判”。這種“流量正義”的狂歡,正在解構法治社會的基本邏輯:
1、事實核查的失守:據胖東來公開信息,其珠寶品類采用“品牌聯營+自主定價”模式,進貨價與售價需覆蓋品牌授權費、鑒定成本、運營損耗等。而“柴懟懟”刻意隱去這些商業邏輯,將零售業正常的溢價空間污名化為“暴利”,如同將餐廳菜品售價與菜市場原料價對比,得出“黑心商家”的荒謬結論。
2、證據鏈條的斷裂:在胖東來提交的證據中,涉事珠寶均附帶國家珠寶玉石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證書,且支持第三方復檢。反觀“柴懟懟”,其指控依據僅為單方面拍攝的進貨單與標價簽,既無專業機構鑒定,也無市場價格比對,這種“自說自話”的監督模式,與法治社會要求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背道而馳。
3、動機的灰色地帶:當“柴懟懟”在視頻中植入“某珠寶品牌低價清倉”的廣告鏈接時,其商業監督的純粹性已然存疑。這種“以監督之名行營銷之實”的操作,在流量經濟中屢見不鮮——2023年某網紅因惡意貶低國貨護膚品被判賠300萬元,法院判決書明確指出:“以監督為幌子實施商業競爭,構成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違反。”
二、法治底線:商業監督的“三重不可逾越”
商業監督的正當性,必須建立在法治框架的三重約束之上:
1. 不得制造“事實假象”
《民法典》第1024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在胖東來案中,“柴懟懟”使用“黑心商家”“欺詐消費者”等定性詞匯,卻未提供任何實質性證據,這種“先定罪后找證據”的監督模式,本質上是對企業人格權的踐踏。2024年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某測評博主詆毀國產奶粉案”中,法院認定“主觀推測不能替代客觀事實”,判決博主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為商業監督劃定了“事實為王”的紅線。
2. 不得濫用“監督特權”
當監督權異化為“敲詐勒索”的工具時,法治社會的底線便被擊穿。2021年,某自媒體以曝光企業“質量問題”為由索要“公關費”,最終因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判刑。這種“監督—勒索—刪帖”的黑色產業鏈,在零售、餐飲等行業尤為猖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3. 不得破壞“市場秩序”
商業監督的終極目標應是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而非制造不正當競爭優勢。在胖東來案中,“柴懟懟”通過貶低其珠寶定價,為其關聯的低價珠寶品牌引流,這種“損人利己”的監督模式,實質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公然違反。2022年浙江高院終審的“某平臺主播詆毀競品案”,即以“構成商業詆毀”判賠1200萬元,彰顯了司法機關對破壞市場秩序行為的零容忍。
三、破局之道:構建“法治化監督生態”
要讓商業監督回歸正軌,需構建“政府監管—企業自證—平臺治理—司法兜底”的四位一體治理體系:
1. 政府監管:讓專業機構“長出牙齒”
市場監管部門應建立“監督-鑒定-公示”閉環機制。例如,深圳市場監管局推出的“珠寶玉石陽光鑒定”平臺,消費者掃碼即可獲取商品從開采到銷售的全程溯源信息。這種“技術賦能監管”的模式,既能壓縮“柴懟懟”式主觀臆斷的空間,又能提升消費者對市場的信任度。
2. 企業自證:用透明化消解質疑
胖東來可借鑒“胖東來品質白皮書”制度,定期公布珠寶品類成本構成、質量檢測報告、價格對比分析。這種“把后背交給公眾”的勇氣,遠比動輒起訴更顯企業擔當。2023年,某國產美妝品牌因公開“原料成本占比表”,成功化解“暴利”質疑,其季度銷售額反而增長40%,證明透明化是應對監督的最佳防御。
3. 平臺治理:讓算法識別“流量毒藥”
短視頻平臺應建立“監督類內容分級審核機制”。對涉及商業評價的內容,強制要求上傳專業機構鑒定證書、市場價格比對數據等客觀證據;對“柴懟懟”類以情緒化表達煽動對立的內容,通過算法降權、流量限制等方式遏制傳播。抖音電商2024年上線的“爭議內容預警系統”,已成功攔截3.2萬條商業詆毀視頻,其經驗值得借鑒。
4. 司法兜底:讓法律成為“終極裁判”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建立“三步審查法”:一查監督者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二查言論是否超出必要限度;三查是否造成實際損害后果。在胖東來案中,若能查明“柴懟懟”存在虛構事實、惡意剪輯、關聯營銷等行為,則應依法適用《民法典》第179條,判令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并視情節追究刑事責任。
四、在法治軌道上守護商業文明
商業監督的本質,應是法治框架下的理性對話,而非流量裹挾下的暴力狂歡。當“柴懟懟”們試圖用“正義”的幌子突破法律紅線時,他們摧毀的不僅是單個企業的聲譽,更是整個商業社會的信任基石。胖東來案的最終裁決,必將成為中國商業法治進程中的標志性事件——它不僅關乎一家企業的清白,更關乎一個社會能否在監督與保護、自由與責任之間找到微妙平衡。唯有讓“啄木鳥”的利喙在法治軌道上精準作業,才能守護商業生態的枝繁葉茂,讓每一棵企業之樹都能在陽光下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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