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嘉興一家叫 “胖都來” 的超市開業,這事這幾天頻上熱搜,為啥呢?它和我們熟知的 “胖東來” 超市,名字就差一個字。而且,這 “胖都來” 的裝修風格、宣傳手段,和 “胖東來” 像得很,甚至還請了明星來站臺,陣仗搞得不小。這就不禁讓人懷疑,它到底是正兒八經做生意,還是故意 “傍名牌” 呢?法律如何界定此類行為?社會又該如何遏制這種"蹭熱度"的商業投機?
首先,“胖都來” 很可能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法律規定,擅自使用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造成混淆的,那就是違法。“胖東來” 在零售行業那可是響當當的招牌,口碑和服務更是出了名的好,大家對它認可度極高。“胖都來” 和它同屬零售行業,名字又如此相似,消費者很容易搞混。這跟之前紅罐涼茶王某吉與加某寶案很相似,最后法院認定加某寶在包裝裝潢上構成不正當競爭。
另外,“胖都來”還可能構成商標侵權,根據《商標法》57條,未經許可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容易導致混淆的,構成侵權。“胖都來” 和 “胖東來”,這名字不管從外形還是讀音上都很像。而且,兩家都是做的零售生意,面向的顧客群體也差不多。這些情況完全可以構成法律上要求的“混淆可能性”。之前非常經典的案例,新百倫訴紐巴倫案,法院認定紐巴倫在鞋類商品上使用與新百倫近似的標識,構成商標侵權。這個事件中胖東來商標已注冊,胖都來很可能會因混淆可能性被認定商標侵權。
假設 “胖都來” 真的侵權了,會有什么后果呢?
它的行為如果構成反不正當競爭,首先市場監管部門會責令 “胖都來” 停止侵權行為。同時,“胖都來” 因為侵權所獲得的那些違法所得,都會被沒收。要是情節特別嚴重,比如長期故意侵權,對 “胖東來” 的商業信譽造成極大損害,甚至可能會被吊銷營業執照。
再依據《商標法》63條,“胖都來” 如果侵犯了 “胖東來” 的商標專用權,賠償數額得看情況,一種是 “胖都來” 在侵權期間因為侵權獲得了多少利益,另一種是 “胖東來” 在被侵權期間遭受了多大損失,如果這兩種情況都難以確定,法院可以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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