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陣沒給大家分析案子了,最近有個【大媽走路突然轉身撞到男子獲賠7萬 法院:未保持安全距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近日,山東青島李滄區,一普法案例中,女子劉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劉某在前邊走邊接聽電話,突然轉身,撞上了王某,劉某當場倒地,后經檢查右股骨脛創傷性骨折。二人就賠償數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訴至法院。 傷情鑒定結果顯示,女子劉某十級傷殘,又因其年近60,骨折對身體的影響程度較大。法官調取監控記錄,表示劉某雖受傷,但在前方無突發情況的狀態下突然轉身向回走,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過錯;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系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經多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由王某賠償劉某70000元。 青島中院、錢江視頻
這案情判的,只能說是摸不著頭腦。你正常走在路上,前面的老人邊走路邊打電話,在無任何突發情況的前提下突然轉身往回走撞了你,她自己受了傷,你居然也“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
更離譜的是,還“經多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我大概能猜到,王某也是實在沒辦法耗下去了,只能選擇拿錢消災、息事寧人。畢竟不是每個人都能像追風小葉那么執著。
我特意去查了一下《民法典》里關于民事侵權方面的條文,這個過錯認定非常主觀,換句話說就是法院在這方面的自由裁量權很大。
但本案中,王某作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無辜路人”,正常走在劉某后方,他當時的行為從任何角度來看都不存在主觀過錯,更談不上違法了。
法院卻認定其負有“未保持安全距離”的次要責任,實質上是將所謂“注意義務”無限放大為對他人突發動作的預見義務。這種莫名其妙的邏輯,與公眾對“正常行走”的樸素認知明顯產生了強烈沖突,我們不禁要問了,難道行人以后出門要時刻測量與他人的距離嗎?
而且更深層的問題在于,開車的朋友都知道,“安全距離”通常是運用在行車路上的?!兜缆方煌ò踩ā防镉袑iT針對機動車的“安全距離”條款,但這個也能直接套用到行人場景么?機動車因其高速、自重、慣性等屬性,需要明確安全距離;但行人之間的互動,明顯無規律、隨機、靈活。
就這種“法律移植”非但缺乏法理根據,更可能制造一批“法律雷區”,讓以后日常行走都變成一項技術活。而某些無良老人看了這判決,到時候就不再是躺地上等人扶,而是直接在“安全距離”以內朝你撞過來了。
行人之間是否存在安全距離,目前法律并無明文規定,而當地法院這么裁決無疑就是在行使對“合理避讓義務”自由裁量權。那到底什么是合理呢?據當時監控顯示,王某與劉某的距離1米,這距離在人流密集的公眾場所甚至都算大空檔了。
如果相距1米都不算“保持安全距離”,那不就相當于要求所有行人隨時隨地都得保持防御性行走姿態?這既不符合生活實際,也違背人類本能。從此“擦肩而過”這個詞也會消亡在歷史中。
更加令人憂心的是,這種判決又雙叒叕傳遞出“誰弱誰有理”的信號:只要受傷嚴重,即便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劉某在前方沒有遇到緊急情況時突然轉身),卻仍可通過法院的調解來迫使無過錯方來分擔責任。
盡管王某律師表示上訴改判的成功概率很大,但王某還是選擇接受調解。這里我們不清楚具體怎么調解的,但可以從追風小葉那做個參考:
女方以“精神狀態不好”為由從不現身,追風小葉一年能調解六七次!每次五六個小時,最長7個小時!這哪是調解,分明是在熬鷹!普通當事人哪有這么多時間精力陪她們耗?還要不要工作和正常生活了?最后當然只能啞巴吃黃連,苦往肚里咽。
法院系統這么搞,不是一時之事,更不是一地特色,反正以往大家也看得多了?!昂拖∧唷笔秸{解已然成為了系統性操作。這種司法偏袒不但破壞責任邊界,還可能催生新型“碰瓷”產業鏈——就是我前面說的,躺地上等你扶已經是舊版本了,新版本是直接往你身上撞。
唉,像這樣對所謂“弱勢群體”進行過度保護,到頭來坑害的是所有人。原告索賠18.8萬(擱這給孫子掙彩禮呢?),最后判賠7萬,1/3還多。法院認為這就算圓滿了,但糾紛這樣調解,直接讓調解異化成了“花錢買平安”的工具,法律的教育功能何在?到頭來技能全點在警示上了。
本案看似是7萬元的賠償糾紛,背后確實法律邏輯與生活常識的碰撞,更是司法公信力與社會共識的對抗。法院如果不能從這樣的個案中提煉出清晰準確的裁量規則,反而通過模糊的“安全距離”概念來制造集體焦慮的話,最終會釀成什么樣的后果,只怕經不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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