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在江蘇常州的徐女士花費9萬元購買2.5萬斤鯰魚進行放生,最終卻導致2萬斤鯰魚死亡的事件在網上引發了很大的爭議。這一放生變殺生的案例不禁讓人思考放生行為本身是否就存在問題?我們是否應該全盤否定放生的意義呢?
事實上,網上有不少科普博主早已指出水生生物的生存適應機制十分復雜。當人工養殖的水產突然被放生到自然水域時,它們在面對水質、溫度、食物等生存條件的劇烈變化時,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大規模死亡。
以這起常州放生事件為例,徐女士從魚販處購買的革胡子鯰在兩廣地區被稱為埃及塘鲺鯰,屬于典型的外來物種。這種原產于非洲尼羅河流域的熱帶鯰魚雖然有著頑強的生命力,但它畢竟是熱帶魚類,根本無法適應常州冬季的低溫環境。
12月的長蕩湖水溫已降至10度以下,而革胡子鯰需要的水溫在25度到30度之間,低于15度就會停止進食,10度以下則可能直接凍死。因此,將這些熱帶鯰魚放入冰冷的長蕩湖,無異于將它們直接放進冰箱里了。
因此,這被放生的2.5萬斤外來鯰魚除了被打撈上來的以外,剩下的都難逃死亡的命運。當然,它們死了其實是好事,如果這些外來鯰魚真的適應了環境并存活下來,反而會嚴重威脅到長蕩湖的生態系統。
雖然這些革胡子鯰死了,但它們還是給長蕩湖的生態系統帶來了難以估量的破壞。大量死亡的鯰魚會污染水質,導致湖中其它物種的生存環境惡化,甚至可能影響整個湖泊的生態平衡。而放生者徐女士買魚的9萬元不僅全白花了,同時還將面臨法律追責,可以說是得不償失,她也算是嘗到了胡亂放生外來物種的惡果。
盡管徐女士的初衷是行善積德,但她的行為卻暴露了當前放生活動中普遍存在的問題,那就是很多放生者只關注放生的形式,而忽視了放生的本質。這種缺乏科學認知的放生行為,非但不能積累福報,反而是在破壞生態平衡,甚至是觸犯法律。
另外,當地檢方不僅依法追究了徐女士的責任,還對賣給她魚的劉某提起了訴訟,這一突破性的做法在我國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在這幾年來頻繁發生的違規放生事件中,黑心魚販往往扮演著推波助瀾的角色。
放生者分不清本土物種、外來物種還情有可原,可常年經營水產的魚販理應具備辨別外來物種的能力。比如在這起事件中,魚販劉某明明知道革胡子鯰屬于被明令禁止放生的物種,可卻為了賺錢,刻意向放生者徐女士隱瞞它是外來物種的事實,甚至以放生求功德等話術誘導她購買外來物種。
這種知法犯法的行為,比盲目放生更具危害性,不僅直接導致長蕩湖的生態系統面臨外來物種入侵的威脅,更助長了放生產業的畸形發展。檢方的做法向社會各界傳遞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那就是在生態保護方面,任何為了賺錢而破壞生態環境的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只有同時對魚販和放生者追責,才能從根本上控制越來越亂的放生行為。
總之,放生行為是一種個人的選擇,與其過分強調放生是行善,這樣做是為了積累功德,不如以科學態度去對待放生。比如掌握基本的生態知識、遵循科學的放生原則,這樣既能避免法律風險,也不會給黑心魚販可乘之機。至于會不會有福報是難以預料的,但至少可以確保自己的行為不會對生態環境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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