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有征收土地的公告
公告內容必須包含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的征收土地批復的文號,因為我國對耕地的保護是非常嚴格的,要想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必須經過批準。像村委會、鄉鎮政府、拆遷辦和拆遷指揮部等都是我們在拆遷過程中最常見的主體,他們都無權作出征收決定公告,更無權作出征地批復。
2、是否有拆遷補償方案
這是關乎廣大被拆遷人切身利益的一項。補償方案的制定主體只能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經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縣國土資源局,鄉鎮政府、村委會、拆遷辦和拆遷指揮部都是無權制定的,但是我們在實踐中見到的大部分補償方案就是上述機構甚至是開發商制定的,制定主體不合法,何談補償是否合理?!
3、擬建設項目是否具有公共利益的目的
國家征收土地要干什么很關鍵,如果是國家投錢修公路、鐵路或建學校等公益建設本無可厚非,但是對于一些舊城或地段特別好的周邊區域,商業開發價值極高,也正是基于這點拆遷方往往會先以舊城改造的名義進行征收,然后把土地高價出讓給開發商,雙方均受益,但是作為被征收老百姓獲得的補償往往連新建樓房的幾十平米都買不起。
4、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是否適格(簽約主體)
拆遷的實施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但多數情況下會成立拆遷辦、拆遷指揮部等機構負責拆遷補償事宜,也存在村委會、鄉鎮政府,甚至是開發商直接負責拆遷補償。
但是在補償安置協議上蓋章的必須是經授權的行政機關或專門機構,被拆遷人一定要了解清楚,規避可能會出現的法律風險,否則等到房子被拆、地被征收后,拆遷補償協議得不到履行的話(錢拿不到,承諾的安置房也遙遙無期……),麻煩就大了。
5、拆遷補償協議的內容是否合法,約定是否清晰(協議內容)
補償協議應當經雙方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如果存在欺詐和脅迫的情形,協議無效。
欺詐:口頭承諾的天花亂墜,實際上并未兌現。
脅迫:往往通過語言暴力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逼迫在明顯不合理的協議上簽字。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一定要在談判過程中錄音、錄像或事后及時地通過報案或其他方式來固定證據,只有留存證據才能證明協議是無效的。
補償協議的條款必須約定細致、明確,尤其是補償面積、補償標準、補償金額、補償時間必須寫明無誤。
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必須對等,不能有強加于被拆遷人的單方義務條款。違約責任應當約定清楚,是對守約方的保護和違約方的懲罰。
此外,切記:空白協議絕不能簽;口頭承諾得不到保障;簽訂的補償協議被拆遷人必須保留一份,如果你知道別人的補償標準比你高,你可以拿著協議要求予以平等補償,或拆遷方違約,可以起訴要求依約履行。
6、政府拆遷補償標準是否合法、合理(補償標準)
這里的補償標準說的是法定標準,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標準是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按照區位區分為幾類地,確定相應的補償標準。
在實踐中,省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多在2009年-2010年,存在補償標準滯后、補償標準偏低等主要問題,這也是拆遷糾紛多發點。
7、對房屋、土地的評估是否合法、合理(評估程序)
評估主要是為了衡量被征收房子的價值,作為日后補償的依據。城市房屋征收評估是法定程序,農村自建房拆遷評估是非必須的,但是程序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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