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三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在傳染病防治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
傳染病防治中開展個人信息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確保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個人隱私,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相關信息不得用于傳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患者,使其得到及時救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個人隱私、個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條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泄露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員的密切接觸者的個人隱私或者個人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有關醫師、護士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傳染病防治中其他未依法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依照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一)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個人信息;
(二)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或者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
(三)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四)未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等;
(五)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診療規范,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不良后果;
(六)開展禁止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
《護士條例》
第三十一條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一)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
(二)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
(三)泄露患者隱私的;
(四)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的。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造成醫療事故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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