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個案子火了,好好走路被別人撞了,還要賠7萬塊錢,因為法官認為行人走路也要和前面的人保持安全距離!法官判案和點稀泥就算了,但為什么能把這種案子當普法案例來宣傳?
事發青島,大媽劉某與男子王某一前一后走在路上。劉某邊走邊打電話,突然毫無征兆轉身往回走,王某躲避不及和劉某撞到一起,劉某當場倒地骨折了,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劉某要求賠錢王某不同意,劉某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8.8萬余元。
青島李滄區法院韓法官介紹:經調取事發地的監控錄像顯示,劉某在前方并無突發狀況的情況下突然轉身,這行為是事故發生的關鍵因素;而王某未能與前方行人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同樣存在一定過錯。法院認定劉某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王某則因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需承擔次要責任。經過法官多次耐心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王某賠償劉某7萬元,案件圓滿化解。
法律上根據車速不同,有保持不同安全車距的規定,但并沒有正常行走的行人安全距離方面的規定,所以,本案以王某沒保持安全距離認定王某有責任是缺乏法律依據的。法官為什么會認定王某有過錯呢?看到報道中提到這樣一句話:“劉某年近60,骨折對身體的影響程度較大。”不知道是不是覺得劉某年紀不小,損失挺大,王某有一定經濟承擔能力,就想讓王某分擔一些。
大家要注意這句話“經過法官多次耐心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這案子不是判決的而是調解的。
法律上判決和調解有本質區別,判決結果是法官決定的,法官要對結果講清理由和依據,而且要對判決結果負責。一方對判決不服上訴或申訴,上級法院認為判錯了是可以改判的。
而調解關鍵雙方自愿接受某個結果,只要不違法,法院就可以按雙方達成的結果出調解書。調解書簽字即生效,生效后再反悔也是不能上訴的,就算調解書的結果不太公平,沒有特別的法定理由也沒法通過申訴的方式改判。
而本案經過“多次耐心調解”才達成一致,顯然最初王某是不愿意賠償的。如果法官真的認為王某的責任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為什么不簡單調解不成后,就直接依法判決呢?“多次耐心調解”顯然是要耗費很多時間的,法官工作不都很忙嗎?
現實中確實有一些案子以和稀泥的方式處理的,人都死了、孩子還小、都不容易,類似的這種邏輯在很多案件中都有使用,有些法官也可能會使用一些忽悠的手段調解。凡是法官反復調解的,一般都有因各種原因不好判的因素,比如成都地鐵被誣陷偷拍的追風小葉那案子,二審調解了6次,一次調解短則幾個小時,長則十多個小時,且由于反復調解不成,到現在還出不了判決。
所以,本案雖然法官接受采訪說,王某沒有與前方行人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存在一定過錯,但是我認為他顯然也知道這個認定其實是沒有充分法律依據的。法官也是人,判案也是在工作,一些疑難案件想調解結案,避免自己錯判的風險,也避免當事人不接受判決上訴或申訴,某種角度我也可以理解。但這樣案子王某最終愿意接受調解就算,為什么法院還拿出來公然當普法案例宣傳?想宣揚什么?達到什么社會效果?這操作我真是理解不了!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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