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烈酒商業了解到一起案件,趙某在某商行的淘寶店中購買了3瓶“人頭馬CLUB特優香檳干邑白蘭地”,支付了954元。購買后發現標簽并未標明境外生產企業在華注冊編號且瓶口處沒有追蹤碼,因此,趙某認為該酒為假酒,向法院起訴退還購酒款954元,并支付10倍賠償。
但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涉案白蘭地沒有相關追蹤碼,但趙某也沒能提供因食用或者使用案涉商品受到損害的證據,并且趙某存在200余件相關大額索賠的訴訟,這種行為已經超過合理生活消費需求,與一般消費者不同,故法院僅支持退還酒款,駁回其他訴求。
01購買的3瓶人頭馬既沒有追蹤碼,也沒有在華注冊編號
2024年5月9日,趙某稱,自己為滿足生活消費需求,在某商行開設的淘寶店中購買了3瓶名為“人頭馬CLUB特優香檳干邑白蘭地”,共支付954元。
當趙某收到某商行的快遞后發現,商品實物的標簽顯示商品名稱為“人頭馬CLUB特優香檳干邑白蘭地”“原產國:法國”“生產日期:2022年5月24日”“進口商:上海人頭馬貿易有限公司”等,除了上述信息之外,并未標明境外生產企業在華注冊編號。此外,趙某通過上海人頭馬貿易有限公司小程序掃碼鑒別時發現,官方小程序要求輸入瓶口追蹤碼,但收到的3瓶人頭馬均沒有相關追蹤碼。
此外,涉案店鋪在宣傳時稱“原裝進口、正品保障”,商家在售賣頁面的消費者告知書中寫道“此鏈接產品為境外商品,您在本店購買的境外商品等同于在原產地直接購買,本店為代購服務商,提供信息發布,產品咨詢等代購服務。”
因此,趙某認為,自己購買的3瓶人頭馬沒有任何追蹤碼,與正品不符,未標明境外生產企業在華注冊編號,實際生產者及來源不明,所以懷疑其并非進口食品,而是以假充真的假冒偽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針對上述情況,法院在一審時認為,涉案商品未能滿足官網提供的核驗真偽所需的必要產品細節且某商行不能作出合理說明或提交相應反證,故某商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支持退還其購物款954元。
但對于趙某要求的10倍賠償,法院認為,趙某并未提交因食用或者使用案涉商品受到損害的證據,也沒能證明涉案商品存在有毒、有害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問題。
最終,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某商行返還趙某購物款954元,駁回其10倍賠償的訴求,并負擔50元的案件受理費以及相關公告費,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02頻繁起訴非正常消費,法院不支持職業打假人
據了解,葡萄酒、烈酒進口前,境外生產企業需要向海關總署注冊,進口商和境外出口商需要向海關備案,2022年1月1日以后生產的酒水,其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編號應當標注在中文標簽上,供消費者和監管機構進行追溯。
烈酒商業了解到,人頭馬在國內市場銷售的正品產品均配備有唯一的追蹤碼,用于產品防偽與流通追溯。消費者只需掃描瓶身背后的二維碼,便可跳轉至人頭馬官方認證頁面,進一步核對產品信息,并通過瓶口的激光防偽碼完成驗證。若消費者發現所購酒品缺少追蹤碼或二維碼無法識別時,應高度警惕其真偽。
另外,法院發現,趙某通過“網購+起訴要求大額索賠”的方式,已累計二百多起類似訴求,其中包括酒類、進口食品等。從其整體的消費習慣看,近兩年里,趙某購買了大量同類商品,雖然采取了單次、小額、分散的購買方式,但其碰到問題產品的概率遠高于尋常,難以認定為正常消費,和一般消費者有著明顯不同,所以對于趙某主張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并未予以支持。
有業內人士表示:“現在有部分職業打假人通過‘小額’‘高頻’的方式進行‘維權’,其方式也在不斷變化,法院也敏銳地捕捉到了這點。”如果經常進行懲罰性賠償,無法坐實“維權者”的身份,那么即便出現“無在華注冊編號”“無追蹤碼”等無法確定商品真偽的情況,法院也不會支持賠償訴求,對于這種以牟利為目的的司法索賠行為有了明確限制。
針對該案件,青島公益律師張光耀表示:“在該案件中,雖然涉案白蘭地未標注追溯碼且缺乏境外生產企業在華注冊編號,具有較強的假冒嫌疑,但法院最終未支持十倍賠償請求,主要是基于該原告屬于職業打假人,其提起的維權行為已超過普通消費者合理消費需求范圍,法院因此僅判令退還購酒款。”
不過,法院的判決僅針對民事賠償部分,并不等于否定商品存在問題。商品標簽缺失、追溯信息不全,或將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法律規定。
對于上述情況,市場監管部門有可能已經介入調查,若確認該商鋪存在銷售假冒偽劣酒類的行為,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因此,即使法院未判賠十倍賠償,該案件仍具有較高的監管價值,后續處理的結果還要看相關執法部門的調查。
福建一位烈酒進口酒商陳旭表示:“當前消費者對產品真偽越來越關注,進口商更有責任保障酒品來源可查、品質可信。只有打擊假貨與誠信消費并行,行業才能健康發展。”
*部分受訪者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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