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一五年各省煙酒公賣局暫行章程(民國四年五月三十日呈準公布)
經過努力,利用業余時間(晚上、休息日),近期從各種網站上、各省自治區和各市及各縣(區)圖書館、各省自治區和各市及各縣(區)檔案館等查到了1910年代的資料,查到一九一五年各省煙酒公賣局暫行章程(民國四年五月三十日呈準公布)照片資料,資料非常珍貴,非常難找,古董級資料。第一章 省局及分局之組織
第一條 各省設置煙酒公賣局,直隸財政部,管理煙酒公賣,并代征煙酒之各項稅捐事務。名曰:某省煙酒公賣局。第二條 各省煙酒公賣局置局長一人,局員三人至五人,司事四人至八人,巡丁至多不得過十人,在此限內隨時詳部核定。第三條 各省財政廳長會同煙酒公賣局辦理煙酒公賣并稅捐等事務,應同負完全責任。第四條 各省煙酒公賣局應酌量煙酒產銷之情形劃分區域,設置分局。名曰:某省第幾區煙酒公賣分局。第五條 各省煙酒公賣局,查有煙酒產銷較少之區域,應無庸設置分局,得派監察員管理該區域煙酒公賣事務。第六條分局置委員一人,司事四人至六人,巡丁至多不得過八人,在此限內隨時由省局酌定,報部查核。監察員辦事處置司事二人,巡丁至多不得過四人,在此限內隨時由省局酌定,報部查核。第二章權限及職掌第七條省局局長承財政部之命令,管理本省之煙酒公賣及代征煙酒之各項稅捐事務,仍應受中央特派監督、財政長官之監督。第八條 省局局長有委用、撤換分局及監察員之權。第九條 省局局長關于主管事務,得有發布局傷、督率縣知事及征收局局長之權,并隨時派員巡視、考察各分局、分棧之成績。第十條 分局委員及監察員承主管省局之命令,管理本區域內之煙酒公賣事務,并代征煙酒之各項稅捐。第十一條省局直轄之區域,由省局按照煙酒公賣分棧暫行章程,招商組織分棧。分局直轄之區域,由分局招商組織分棧,詳報省局核定之。第十二條分棧承主管公賣局之監督指揮,經理本區域內煙酒公賣事務。
第十三條分局所轄分棧之經理人如有變更時,應由分局聲明理由,詳請省局更換之。第十四條分局所轄之分棧,省局如認為有改組之必要時,得隨時撤銷,令分局另行招商組織之。第十五條分局應將所轄區域煙酒產銷之情形及市價漲跌之狀態,按月分別列表附以說明,詳由省局報部備查。第十六條分局應將分棧繳存之公賣費及所征之煙酒稅捐等款,須每半月解交省局一次,不得逾延。前項之規定,交通不便之地方,得由省局酌量情形變通辦理。第十七條省局每月征存之款項,除將煙酒稅捐各款遵照部令核定之數劃撥該省財政廳外,應按月解交金庫存儲,并一面報部聽候核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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