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后
共同出資購買了房屋并產生了房貸
期間亦產生了其他債務
現夫妻感情不和起訴離婚
應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案情回顧
2019年6月,小陳與小倩經人介紹相識,后兩人于同年12月登記結婚。2021年3月初,小陳與小倩商議購買房屋一套,價格120萬元,首付30萬元,剩余90萬元為銀行貸款。為幫助購房,小陳父親老陳于同年3月20日向小倩轉賬10萬元。此外,小陳好友小偉在4月3日向小陳轉賬5萬元,但未備注轉賬用途。
婚姻存續期間,小陳曾用夫妻共同財產為自己繳納養老保險金2萬元。截止2024年8月,小陳以其個人名義向度小滿、花唄、微粒貸、好分期、放心借等各類網絡借貸平臺借款,累計達50余萬元。手機信息顯示,小陳曾在2023年1月至12月使用網絡平臺炒股,每次投入金額5000元到2萬元不等,后小陳在2023年底將股票賬戶內資金全部取出。
法院判決
因就夫妻共同財產與債務分擔問題未達成一致,小陳于2024年5月將小倩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財產與債務,具體包括要求平均分割共有房屋,確認剩余房貸60萬元、老陳轉賬10萬元、小偉轉賬5萬元、各類網絡借貸50萬元等合計125萬元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庭審中,小倩同意分割共有房屋并愿意共同負擔剩余房貸60萬元,但辯稱老陳轉賬的10萬元房屋首付款系對夫妻二人的贈與,而非借貸;對于小偉轉賬的5萬元并不知情,對于網絡平臺借款50萬元亦不知情、且小陳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該55萬元系小陳個人借款,與其無關。
南通通州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小陳與小倩之間的婚姻經登記合法有效,現小偉主張離婚而小倩不持異議,故予以準許。
(一)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兩人要求分割共有房屋但未就分割方式達成一致,且均不同意一方享有所有權后給予對方補償,故依據法律規定,法院認定雙方可就該房屋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對半分割。對于小陳名下的養老保險金2萬元,系夫妻共同財產繳納,故小倩有權分割其中一半現金價值。
(二)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依據小陳主張,主要包括剩余房貸60萬元、老陳轉賬10萬元、小偉轉賬5萬元以及網絡平臺借款50萬元,法院具體認定如下:
01
關于剩余房貸60萬元,雙方均認可該債務系購買共有房屋而產生,故法院認定該60萬元為共同債務。
02
關于老陳轉賬的10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北景钢?,老陳雖然為幫助小陳夫妻二人購買房屋而向小倩轉賬10萬元,但是在轉賬時并未明確該款項為借貸,故法院對小陳主張該筆10萬元為夫妻共同債務之訴請,不予支持。
03
關于小偉轉賬的5萬元,雖然小陳主張該5萬元借款用途是支付房屋首付,但未提交關于該5萬元的借條或者能夠證明該5萬元借貸合意的證據,亦沒有提交該5萬元的使用去向記錄,且小倩辯稱對該5萬元并不知情,故法院對小陳主張該5萬元為夫妻共同債務之訴請,難以支持。
04
關于網絡借款50萬元,雖然小陳提供了一些證據證明該借款系夫妻存續期間產生,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但經審理查明,小陳和小倩均有較為固定的工作和穩定的收入,兩人收入能夠滿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小陳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大額網絡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部分借款被其用于炒股;加之小陳在借款時并未告知小倩,而小倩亦抗辯對相關網絡借款并不知情,故法院認為該50萬元并非夫妻共同債務。
綜上,法院判決準許小陳與小倩離婚,兩人對共有房屋各享有50%份額,日后若變賣各享有50%分配權利;對剩余房貸60萬元,雙方各承擔50%還款責任;判決小陳返還小倩養老保險金分割款1萬元;駁回了小陳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小陳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二審維持原判,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講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北緱l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通常遵循“共債共簽”的規則,即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簽字、另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對于一方簽字、另一方未簽字的債務,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關于共同生活債務,主要是指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債務,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經費、老人贍養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等;若相關債務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如炒股、賭博、大額投資等,則難以認定為共同債務。關于共同生產經營,主要是指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雖由一方決定但另一方進行了授權的情形,一般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共同投資以及購買生產資料等所負的債務。
本案中,小陳主張了四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其中僅有60萬房貸為小陳、小倩二人共同認可;而對于其他借款,僅有小陳一人借貸行為,并未告知小倩,且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所需,故法院未予認定。
“家庭和睦則社會安定,家庭幸福則社會祥和,家庭文明則社會文明。”本案二審合議庭審判長張曉光指出,民法典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較為嚴格,通過強調夫妻雙方共同的借貸合意以及借款用途等因素認定債務性質,避免非舉債方因配偶一方的行為而負擔債務,避免“被負債”的情形,對于維護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能夠強化債權人的風險意義,對于調整交易習慣、引導社會行為預期以及維護市場秩序和諧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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