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五漢,69歲,與老伴長期租住在烏魯木齊某小區。多年來,他深陷一場因礦山開采設備引發的法律糾紛。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余五漢與被告間合作協議約定:原告出資解決被告燃眉之急后將自有礦山開采設備一套與原告共有并由被告代為管理。然而,被告未經余五漢同意,私自將設備由甘肅柳園調遷至新疆哈密"雅東"礦工地,并與案外人合作,涉嫌侵占余五漢的合法權益。余五漢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違約和財產侵占,遂提起訴訟。
二,基存法院的判決與質疑
案件最初由哈密市伊州區法院審理,主審法官為李佳。然而,余五漢認為該判決存在嚴重問題:
1.有變造證據嫌疑
法院認定原,被告間存在合伙關系,但余五漢指出,
本案系甲乙雙方二人之約沒有第三人之爭?如按"合伙企業法″判決此案明顯不具背二人以上的法律構件?更沒有所有股東同意清算之說?
余五漢指出只有將已廢止的原"雅西礦"四人合作協議″變造成現訴訟中"雅東″礦合伙協議此案判決理由才能說得通?而本案爭議的是"雅東礦″,兩礦地理位置不同,法律關系獨立。他認為,法院錯誤地將"雅西礦″協議作為"雅東礦″合伙關系證據,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2.合伙企業法的適用爭議
判決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但余五漢質疑:原,被告從未注冊合伙企業,無公司架構,股東持股等基本信息。合作協議僅為自然人之間的約定,更沒有一天在一起共同經營和勞動過,不符合合伙企業法的適用條件。
3.財務憑證的疑點
被告提交2018年一2019年的轉賬憑證,聲稱是合伙經營支出。但余五漢指出相關票據未經他簽字確認。
判決書認定"白云東石材開采場″的證件于2019年7月辦理完畢,于10月才開工,就是說2019母體才發育成熟,怎么提前1年就產生了分體這太不可思議了吧?
三,上訴與再審波折
由于對一審判決不滿,余五漢上訴至哈密中級人民法院。然而,審理過程同樣充滿爭議:
第一次上訴是法官劉剛主審,他裁定原審沒有搞財產清算而發回伊州區人民法院重審,但余五漢對重審判決不服再次上訴至哈密中級人民法院。中院立案后原定法官陶金審理,但臨近快開庭了確更換成第一次審理本案的法官劉剛。余五漢質疑這一更換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2.庭審異常情況
開庭時間被拖延至晚上7點,臨近下班。
合議庭成員臨時組成,身份不明,劉剛在審判庭外 走廊給三個來人中其中二人發了法袍。余五漢懷疑其中有人并非正式法官。
劉剛在庭審中直接表示"第一次上訴就該維持原判″,未充分審理上訴理由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最終,再次二審維持原判,余五漢繼續申訴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四,再審的爭議
自治區高法立案再審,審判長是孫健。然而,余五漢認為再審裁定仍存在問題:
1.錯誤維持原判
法官,不認真審理申訴人實際證據鏈及訴求,片面采信下級法院判決是"合伙″關系的認定,造成本案一錯再錯,錯上加錯?違背了當年中央督導組關注本案的初終"實事求是“?
2.案由變更問題
立案庭最初認定本案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但再審階段卻直接否定該案由,維持原判。
五,發回重審后的新問題
案件被發回伊州區法院重審,法官為覃勇。庭審中,被告承認:投資款是他本人所用,調遷設備前未通知原告,未與余五漢清算。
重審判決認定:"被告反駁原告訴訟請求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屬舉證不能應承擔不利后。余五漢認為,既然被告無證據支持其主張,為何仍判原告敗訴?這顯然自相矛盾。
六,核心疑問
1.證據認定問題:如據原,被告間"合作協議″約定原告投資出錢,被告出設備屬二人共同所有,但被告收到錢后轉身將設備調遷與別人合作這直接就是財產侵占。
2.用變造的證據,認定此案是合伙關系只能是自欺欺人,紙是包不住火的到頭來自食其果?
3.為何未經余五漢簽字的財務憑證能被認定為合伙支出?
4.法律適用問題
為何自然人之間的合作協議被強行套用《合伙企業法》?
辦何法院未查清是否存在合伙企業,就直接認定合伙關系?
5.程序公正問題
二審法官更換是否合法,合規?
為何再審未糾正明顯的事實錯誤?
七,余五漢訴求
1.最高人民法院能提級審理,查明事實真相。
2.糾正錯誤判決,維護其合法權益。
3.社會各界關注此案,共同推動司法公正。
希望法律能還他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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