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鑒定意見的告知義務、對鑒定意見的異議及其處理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鑒定意見的告知義務、對鑒定意見的異議及其處理】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鑒定意見以及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規定。
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為了進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將被害人規定為訴訟當事人,考慮到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鑒定意見的內容與被害人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增加了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提出申請,也可以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規定。這樣的規定,有利于體現訴訟的公平,保障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本條作了一處修改,將“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
本條包括兩層意思:第一,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其中“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是指經過專門機構進行鑒定后形成的專門性問題的鑒定意見,經偵查機關審查核實后,要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必須是書面的,因為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直接關系到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所以將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其有機會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體現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訴訟權利的保障。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本條規定的申請“補充鑒定”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認為鑒定意見有疑點、鑒定意見與案件事實因果關系不明確或者所提供的鑒定意見有遺漏等,可能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提出的申請。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提出的申請,偵查機關應當進行審查,認為原鑒定意見正確的,可以駁回申請人的申請,并說明理由;如果原鑒定意見確有疑點、遺漏或者因果關系不明顯,應當要求鑒定人補充鑒定,并將補充鑒定意見及時告知申請人。“重新鑒定”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有充足的理由證明鑒定意見確有錯誤或者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以及其他原因影響鑒定人作出正確鑒定的,其鑒定意見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而提出的申請。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提出的申請,偵查機關應當進行審查,認為原鑒定意見正確,不存在申請人提出需要重新鑒定情形的,可以駁回申請,并應當說明理由,如果原鑒定意見確有錯誤或者鑒定人該回避而沒有回避的,應當重新鑒定,對于應回避的鑒定人員所做的鑒定進行重新鑒定的,偵查機關應當重新聘請或指派鑒定人員進行鑒定。
實際執行中應當注意,偵查機關應當將鑒定意見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切實保障其正當的訴訟權利,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申請,應當認真對待,及時核查,并將結果及時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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