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聯(lián)合印發(f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對工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人員勞動能力鑒定進行統(tǒng)籌規(guī)范。
那么,鑒定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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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發(fā)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因申請領取病殘津貼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殘人員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向待遇領取地或者最后參保地的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工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人員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并提交下列材料
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y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guī)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資料;
被鑒定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通過信息共享能夠獲取的申請材料,不得要求重復提交。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網絡接收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
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材料不完整的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者電子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和合理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當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傷病情復雜、涉及醫(yī)療衛(wèi)生專業(yè)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從勞動能力鑒定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被鑒定人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被鑒定人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xiàn)場鑒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被鑒定人的身份進行核實。
被鑒定人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鑒定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xiàn)場鑒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對傷病情危重無法按要求參加現(xiàn)場鑒定的被鑒定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采取上門鑒定、委托鑒定等方式進行鑒定。
專家組應當按照工傷認定范圍和相關鑒定標準開展鑒定,準確記錄傷病情。因鑒定工作需要,專家組認為應當進行有關檢查和診斷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yī)療機構協(xié)助進行有關的檢查和診斷。
用人單位、被鑒定人或者其近親屬
應當如實提供鑒定需要的材料
遵守勞動能力鑒定相關規(guī)定
按照要求配合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次鑒定終止: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現(xiàn)場鑒定的;
(二)拒不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的檢查和診斷的;
(三)在鑒定過程中弄虛作假導致不能真實反映傷病情的;
(四)其他拒絕配合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
專家組根據(jù)被鑒定人傷病情,結合醫(yī)療診斷情況,依據(jù)《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提出鑒定意見。參加鑒定的專家都應當簽署意見并簽名。
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確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jù)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鑒定人及其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
(二)傷病情介紹,包括傷病殘部位、器官功能障礙程度、診斷情況等;
(三)作出鑒定的依據(jù);
(四)鑒定結論;
(五)權益告知。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被鑒定人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加強信息系統(tǒng)應用管理,探索線上辦理,及時將業(yè)務數(shù)據(jù)信息推送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加強與衛(wèi)生健康、醫(y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以及醫(yī)療機構的信息共享,通過信息比對核驗被鑒定人診斷證明、病歷資料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優(yōu)化服務能力,壓縮鑒定時限,加強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完善無障礙服務設施設備,為被鑒定人提供便利。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人員或者其用人單位
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自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
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申請再次鑒定。
因病或非因工致殘人員經鑒定未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申請人認為傷病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自勞動能力鑒定生效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重新向待遇領取地或者最后參保地的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申請再次鑒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殘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鑒定結束后,應當根據(jù)社會保險業(yè)務檔案管理有關規(guī)定,做好檔案的管理和保存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使用電子檔案。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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