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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討農民養老問題時,時常會出現一種觀點,即認為農民過去繳納的公糧應當能夠抵扣養老金,或者繳納公糧的年限應被視為視同繳費年限。
公糧,本質上是農業稅,這是理解整個問題的關鍵。
1958年6月3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6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以法律形式確立了農業稅的地位 。
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農民以繳納糧食的實物形式來履行這一納稅義務,這便是人們常說的“公糧”。
公糧征收是新中國農業稅的特殊形態,本質是國家稅收制度的一部分。稅收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的基本特征,公糧作為農業稅也不例外。
1950年至2006年間,農民累計繳納公糧7000億公斤,但稅收從來都不是個人社會保障的直接來源。
就像今天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會轉化為個人醫保賬戶,計劃經濟時代的公糧也不具備轉化為養老金的制度基礎。
養老遵循 繳費-受益原則
我國的養老金制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遵循著明確的“繳費 - 受益”原則。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起源于20世紀50年代的《勞動保險條例》。
經過不斷發展和完善,形成了如今企業和職工共同繳費,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滿一定年限后,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模式 。
而農民長期以來主要依賴土地和家庭養老,直至2009年新農保(后合并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建立,才為農民提供了制度化的養老保障途徑 。
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體系中,農民需要按照規定繳納社保費用,繳費標準從低到高分為多個檔次,農民可自主選擇,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只有履行了繳費義務,達到退休年齡后才能享受相應的養老金待遇。
這個繳費,可以是你自己交、可以是你子女交、可以是你父母親戚交、甚至可以是村委交,但必須要交!
公糧作為農業稅,從未被納入社保繳費體系之中,其繳納行為與養老金權益的獲取沒有直接關聯,所以從養老金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繳納公糧無法直接轉換為養老金權益。
從經濟數據對比的角度,也能清晰地看出繳納公糧與繳納社保的巨大差異。
以1978年為例,農民人均繳納農業稅3.55元,而同期城市工商業人均繳納工商稅272元 。
假設允許公糧抵扣養老金,那么如何平衡不同行業納稅群體在養老金權益上的巨大差距?
這將是一個極為復雜且幾乎無法實現的難題。
歷史貢獻已通過其他形式補償
農民群體當年的付出確實值得尊重,但這種貢獻已通過多種渠道得到補償:
土地權益保障?:承包地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構成新型財產權利。陜西楊凌農戶通過土地流轉年增收超萬元,浙江安吉民宿經營者年收入可達20萬元。
農業稅取消補償?:2006年全面取消農業稅后,國家每年通過種糧補貼等轉移支付超2000億元。
基礎設施改善?:鄉村振興戰略下,行政村通硬化路率達99.9%,光纖網絡覆蓋率達98%。
這些補償方式更符合現代社會發展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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