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片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昨天剛聊了青島市李滄區法院所謂荒誕不經的“行人安全距離”的案件,可能是引發了眾怒,今天就看到了辟謠視頻和澄清內容。
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郭棟介紹,這個普法案例源自法院調解結案的一起真實案例。事發時間是2023年5月19日,原告為女性,碰撞事故發生時59歲,被告也是一名女性,事發時29歲。事發當時,原告在道路上行走,其間放慢腳步接電話,后停下緩慢轉身站住,被告當時從后面左右張望快步前行,并未注意前方情況,將原告撞倒,導致原告右股骨脛創傷性骨折。后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真實案情與普法案例介紹的案情、網傳的案情存在較大出入。
第一,網傳撞人的是男性,實際上是女性,在發布的普法視頻和文字中,法官只是用劉某和王某指代,并未體現二人性別。
第二,普法案例中提到原告“突然轉身往回走”與事實不符,實際上,從現場監控視頻看,原告并沒有“突然轉身往回走”,只是緩慢轉身站住,此時原被告之間尚有一定距離。
第三,普法案例中提到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表述不當。真實案情中,被告從后面左右張望、快步前行,存在未注意前方情況的問題。
2023年9月1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原被告雙方均聘請了律師進行代理。后辦案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共同查看了調取的監控視頻,雙方共同商定對此事協商解決。此后,辦案法官多次與雙方溝通調解方案,被告同意賠償原告70000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原告同意該調解意見和支付方式。
2024年6月27日,雙方到法院簽署了調解協議,法院于次日出具了民事調解書。簽署調解協議后,被告2024年7月28日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筆賠償款1萬元,并自2024年8月起于每月28日前均按時向原告支付6000元,目前只剩一期余款6000元因沒到時間尚未支付。雙方在履行調解書過程中未發生爭議。
對于網傳案情與真實案情存在出入的問題,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郭棟介紹,對于法院此次普法過程中因法官描述事實不準確、表述不當,給廣大網民造成誤導的問題,在此誠懇地道歉。
下一步,法院將認真吸取此次案例普法中的教訓,進一步規范案例普法工作,提高普法宣傳質量,以更高標準、更嚴要求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請廣大網民繼續關心和監督法院的工作。
雖然說青島法院的反應不可謂不迅速,把這起案件也說的比較清楚,讓大家總算理解了為什么被告會愿意支付70000元調解金。
從監控視頻上看,原告就是被被告撞倒的嘛!
這起事件有意思的點,當然不在于擔任普法工作的法官“描述事實不準確、表述不當,給廣大網民造成誤導”,解決問題的辦法當然更不是“誰執法誰普法”。
1、為什么會讓一個立案庭長來做侵權案件的普法?
這是我在上一篇文章中就提出來的問題,為什么不讓辦理這起案件的法官接受媒體采訪介紹案件?為什么不讓專業民事法官來闡述這起案件中的法律問題?而是讓一個立案庭長來普法?
有的朋友可能不太理解,立案庭長也是法院干部來,怎么不能代表法院來普法?
在法院的分工中,立案庭主要承擔事務性工作(如材料審查、分案)等,主要接觸的是案件的源頭管理,幾乎就接觸不到具體案件的實質性裁判。
所以,讓立案庭的庭長來介紹一起侵權案件的情況,并做法理分析和普法宣傳,本身就是一件角色錯位和專業混亂的事情。
那么,為什么會讓一個立案庭長來做普法呢?又為什么會選擇這樣一起案件做宣傳?又為什么會在普法宣傳的時候鬧這么大的一個烏龍呢?
以下是我的猜想,普法案例的選擇本來就具有一定的隨機性,一般要選擇有普遍性、有討論度,有代表性,有指導性,有創新性的案件,而這起行人相撞的侵權糾紛,確實是符合這幾點要求的,當代人“低頭族”較多,步行時不注意觀察路況,因過錯撞倒老人后確實需要賠償,以此來普法,提醒網民走路時多注意交通安全和觀察其他人員。而這起案件又是調解結案,而在目前“訴前調解”的大背景下(人民領袖為人民司法指明方向:“要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一般的調解都會發生在立案庭主持的 “訴前調解”時,所以邀請立案庭長介紹案情也在情理之中。
問題恰恰就出在這里, 那是“描述事實不準確、表述不當,給廣大網民造成誤導”嗎?那是他一沒好好了解案情的客觀事實,二沒認真聽取主審法官的法理分析和調解思路,甚至連調解書都沒認真看,就憑著自己的想象解說案情,說理釋法,還煞有介事地生搬硬套了個“安全距離”出來。
更可笑的是,如果大家有興趣的話,可以去搜索一下,在李滄區法院發出這篇普法報道后,上級法院還專門予以轉載;在很多網民提出質疑后,還有一些所謂的法律界專業人士力挺“安全距離”,稱之為“司法創新”。
我昨天看到這些的時候,還在想:是不是因為我的法律學的還不完善,所以跟不上這么高深的學問。
2、解決問題的關鍵是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嗎?
李滄區法院稱:法院將認真吸取此次案例普法中的教訓,進一步規范案例普法工作,提高普法宣傳質量,以更高標準、更嚴要求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
我覺得,這似乎帶偏了解決問題的方向。
其實,雖然說,立案庭長可能在辦理具體案件的業務能力上比不過一線審判的法官,但是基本的法理總是能明白的吧?
就是不怎么懂法的老百姓,也不可能自編自導出行人未保持“安全距離”侵權的普法案例吧?
只能說,該同志可能是個法盲。
法院要解決此類問題的關鍵,應該是掃盲,迅速清理掉混在法院里的法盲,而不是落實“ 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
我相信,法院的 普法人員只要工作認真負責,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和社會常識,是不是辦理案件的執法人員并不重要。
最后,再想給有可能陷入訴訟紛爭的朋友說幾句:
法律無外乎人情,法律不強人所難,當你在訴訟中發現法官的導向可能有問題時,不要猶豫,也不要害怕,不要被法官頭上的光環所嚇倒,選一個信得過的律師,一起堅定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有些法院就是草臺班子,有些法官可能并不像你想象的那樣,有些是不懂裝懂,有些是因為什么不可言說的原因而懂裝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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