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經營中如何應對行政機關的環保監管?若認為處罰不合法,如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某礦業公司因所屬鉛鋅礦選廠未完成環保驗收即投入生產,被某縣行政機關責令停產。該公司認為處罰程序違法且缺乏依據,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停產通知,但駁回賠償請求;二審法院改判確認停產通知違法,同時企業撤回賠償訴求。最終,行政機關的處罰行為因越權和程序問題被確認違法。
本案有以下爭議點:
行政機關是否具有處罰職權?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8條,責令停產的職權屬于審批項目環評的行政機關。本案中,某縣行政機關并非項目環評審批部門,其直接作出停產通知屬于超越職權。法院強調,行政機關若需代上級履職,須明確委托關系并公示,否則無權直接處罰。
處罰程序是否合法?《行政訴訟法》第74條要求行政行為程序合法。本案中,某縣行政機關未告知企業救濟權利(如復議或訴訟期限),且未在處罰文書中說明職權來源,構成程序違法。程序瑕疵直接影響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即使實體問題存在,法院仍可確認違法。
企業為何難以獲得賠償?賠償需證明損失與違法行政行為的直接因果關系。本案中,企業在環保驗收前已違法生產,其停產損失部分源于自身違規行為,依《國家賠償法》第5條不予賠償。但若行政機關在合法驗收后仍阻礙復產,企業可另行主張權利。
本案提醒各位礦主,強化合規管理,避免“未驗先投”,企業應嚴格履行環保驗收程序,確保項目合法投產。對于歷史遺留問題,可通過主動整改、申請驗收降低風險。若行政機關超越職權或程序違法,企業可依據《行政訴訟法》第70條請求撤銷處罰,或依第74條確認違法,避免“被動挨罰”。關注執法權限,留存證據鏈,企業需核實處罰機關的職權來源,留存驗收申請、整改記錄等證據,以便在爭議中證明自身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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