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輝
一、案例
近日,S省Y市N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陳某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案,作出公開宣判,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其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陳某受覃某(已判)邀約,在未核實覃某是否取得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謀取利益,雇傭駕駛員在砍伐現場以每噸420元至460元的價格,收購林木30多噸,并以每噸500元至60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銷售所得共計兩萬余元,陳某個人獲利900余元。經專業測算,其非法收購的濫伐林木蓄積量達30余立方米。
2024年3月,陳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審理期間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明知是濫伐的林木仍予以收購,且立木蓄積量達30余立方米,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罪。鑒于陳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二、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林木罪】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濫伐林木罪】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釋解與適用】
本條第三款是關于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本款中的“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是指根據有關規定,無證收購、無證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行為。
其中“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根據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認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應當根據涉案林木的銷售價格、來源以及收購、運輸行為違反有關規定等情節,結合行為人的職業要求、經歷經驗、前科情況等作出綜合判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但有相反證據或者能夠作出合理解釋的除外:(一)收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出售的林木的;(二)木材經營加工企業偽造、涂改產品或者原料出入庫臺賬的;(三)交易方式明顯不符合正常習慣的;(四)逃避、抗拒執法檢查的;(五)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按前述司法解釋,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涉案林木立木蓄積二十立方米以上的;(二)涉案幼樹一千株以上的;(三)涉案林木數量雖未分別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但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標準的;(四)涉案林木價值五萬元以上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本案中,行為人陳某明知是濫伐的林木仍予以收購,且涉案林木立木蓄積量達30余立方米,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罪。
三、警示
森林是“水庫、糧庫、碳庫”,破壞林木將導致水土流失、生物多樣性下降,國家依法懲處濫伐林木違法犯罪行為。公眾及企業應引以為戒,嚴守法律底線,共同守護生態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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