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未成年人違規騎行摩電現象屢禁不止,部分未成年人未滿法定年齡騎行電動自行車、摩托車,甚至存在無證駕駛、超速飆車、違規載人等違法行為并引發交通事故,嚴重威脅未成年人生命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
案情回顧
2024年7月,張某在公園騎自行車時,被騎電動車逆行的衛某撞倒在地,致張某受傷,車輛受損。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衛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
事發后,衛某及其監護人閆某一直未主動聯系張某,辦案民警多次聯系其亦遭拒絕,張某無奈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衛某騎行電動車將原告張某撞倒在地并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事發時,衛某未滿十六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無證據表明衛某有財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由此產生的侵權責任應由衛某的監護人閆某承擔。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駕駛車輛造成他人損害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未成年人的風險駕馭能力相對較弱,若因違反交通規則引發交通事故,可能對孩子身心造成傷害,甚至禍及自身和他人生命。
為了孩子的安全,家長一定要樹牢交通安全意識,有效承擔監護責任,把好安全關,切勿放任未成年子女違規駕駛車輛上路,以免發生意外,追悔莫及。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實施條例》
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來源丨民事審判庭 史雅君
編輯丨董 悅
審核丨劉 杰
復審丨逯瑞杰
終審丨王銳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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