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錯案最多的不是刑案,而是民事案件。
前文回顧:
真是大無語。
沈陽出了一個比Q島“行人安全距離”更過分的判決。這次是盲人在盲道上行走,被視力正常的人撞了,結果要賠撞人者近三萬。
這還不是法院調解,是法庭判決,一審這么判,盲人不服,上訴后二審還這么判。
比Q島可是狠多了。下面是判決書全文,大家先消化一下。來自裁判文書網。
1
來看沈陽的判決。
法庭認定的事實是:2016年10月17日上午,秦女士在沈陽市和平區中興街市場由東向西行走,姚先生在其身后行走,秦女士轉身與姚先生相撞后摔倒受傷,住院31天。事后,秦女士起訴,要求姚先生賠償經濟損失128234.49元,包括醫藥費38470.01元、護理費8544.4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8120元以及殘疾賠償金等。
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姚先生在行走過程中未與秦女士保持安全距離,亦未注意到身前情況變化,導致與秦女士相撞,故應對秦華身體健康受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秦女士作為成年人,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在未確認身后路況安全的情況下轉身行走,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應當減輕姚先生的賠償責任。
然后就判姚先生賠了醫療費26913.33元、護理費752.9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交通費500元。
姚先生是盲殘4級,當時是在盲道上走路,他認為對方視力好,還侵占盲道,應當負全部責任。就上訴了。
但二審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姚先生在行走過程中未與秦女士保持安全距離,亦未注意到身前的情況變化,導致與秦女士相撞,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終審判決的結果是,給姚先生減了一兩百塊錢,還是要賠2萬8000多。
逆天吧。這可比Q島逆天多了。這相當于要求受害者在自己的專屬安全區里,要為加害者的違法行為騰出空間。
2
我們先講法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及《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盲道是視覺障礙者獨立出行的法定保障設施,普通行人負有無條件避讓義務。
判決以”保持安全距離"要求盲人,是將普通行人的注意義務轉嫁給特殊群體。盲道本應是排除干擾的"安全區",盲人使用盲道,就已經是履行了法律要求的注意義務。
盲道對視力正常者具有絕對排他性,視力正常者進入盲道,即構成先行過錯,違規進入者需舉證已盡最高注意義務。
法律要求普通行人主動避讓盲道使用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但未規定盲人需主動保持距離。碰撞發生在盲道時,應推定違規進入者秦女士存在過錯。
沈陽這個判決,是要求盲人為他人違法行為買單,違背了特殊保護原則。
3
再回顧一下Q島案。
Q島那個庭長上電視吹牛,說調解了一個撞人案例,被撞的人因為沒保持“行人安全距離”,賠了撞她的人7萬。
現在又反轉了,說之前說錯了,還放出了一個所謂現場視頻。很多網友還是懷疑:這王某之前央視網說是男的,現在咋變成女的了?
我不說自己相不相信(出于安全起見)。假設庭長之前的確是說錯了,那這謠言可夠有影響力的——說舉國沸騰不為過,和彭宇案有一拼。就這樣過去了?
庭長可是有意傳謠,如果換成普通網友,估計不是行政處罰,早抓起來要判了。所以,庭長是免罪符?
最后做個總結:中國錯案最多的不是刑案,而是民事案件。因為刑案對證據的要求效力非常高,錯判相對容易追責。民事裁判,絕對是各種葫蘆僧判斷葫蘆案。
這兩天大家就開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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