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圖片查看欄目更多內容
理論研究與審判實踐的融合發展,得以凝聚成推進審判工作現代化的強大合力。官方微信公眾號推出《實務思考》欄目,就司法實踐中的問題,提供研究思路,分享調研成果。
近日,《人民法院報》刊登了由上海一中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周峰和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陳美娟撰寫的《從合意到履約:代購的法律性質探析》一文,。現將全文內容刊發如下,以供參考。
周峰
ZHOU FENG
上海一中院
審委會專職委員
二級高級法官
法律碩士
陳美娟
CHEN MEIJUAN
民事庭
三級法官助理
法學碩士
隨著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全球化的推進,代購從最初的個人行為逐漸發展成為一種成熟的商業模式,出現了專門代購平臺或網絡商家等。然而,代購行業長期存在的法律模糊地帶成為制約其健康發展的隱患,其法律性質認定不一直接影響到法律適用、權責劃分等,亦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稅收、食品安全等直接相關。
武凡熙 作
代購非專業法律術語,是指消費者通過代購者購買境外商品或服務的一種交易模式,其中涉及消費者、代購者、境外出賣人等多方主體。根據代購者是否以此為營業,通常可將代購分為熟人代購和職業代購。其中,熟人代購是指消費者借助相熟人員出國或去港澳臺地區留學、旅游、商務等機會,要求相熟人員代為購買境外商品的行為,此時相熟人員即為代購者,而代購者與消費者之間通常為好意施惠關系或者委托代理關系。職業代購則指以代購為營業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當前,職業代購主要以網絡為載體,通常采取兩種方式進行代購交易,一是代購者通過微信、小紅書等社交平臺與消費者進行代購交易;二是代購者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與消費者進行代購交易,包含電子商務平臺自主經營代購、平臺內經營者開設網店等方式。
司法實踐中,代購相關爭議主要集中在職業代購的法律性質。對此,理論和實踐上主要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消費者和代購者之間系買賣關系;第二種觀點認為,消費者和代購者之間系委托代理關系;第三種觀點認為,代購分為現貨代購和非現貨代購,現貨代購中代購者和消費者之間為買賣關系,非現貨代購中消費者和代購者之間為委托代理關系。
筆者認為,綜合分析代購的交易特征、合同目的、履行內容等,應將當前主流的職業代購合同認定為買賣合同。
1
意思表示核心:所有權移轉及支付價款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九百一十九條規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據此,買賣合同的核心是所有權的轉移及支付價款,委托合同的核心是提供勞務。
對合同性質有疑問時應對合同進行解釋,對合同的解釋,應采取客觀主義的立場。可以當下主流的代購交易方式為例探析代購的法律性質。
例如,A公司通過某網絡平臺表示其可代購境外某品牌花青素,其展示了商品信息及商品價格,其中,商品信息包含了產品品牌、規格等,消費者點擊購買,雙方代購合同即成立。
此時雙方的代購合同應解釋為買賣合同,具體理由為:首先,A公司在網絡平臺展示具體商品信息供消費者挑選,對此可解釋為A公司作出銷售某品牌花青素的要約,而消費者點擊購買,即向A公司作出了購買某品牌花青素的承諾,此時雙方已就所購買商品的價格、數量達成一致,即雙方已就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買賣合同成立。
其次,代購雙方意思表示的核心在于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及支付價款,即消費者所選擇的是具體商品,其核心需求是取得商品所有權,而非代購者所提供的服務;代購者所賺取的是價款而非報酬。以社會一般人的立場,例中某品牌花青素價格通常會認為是商品價格,而非消費者支付給代購者所提供代購服務的報酬,即難以解釋出雙方已就代購服務的報酬達成一致。即便認為某品牌花青素的價格由“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報酬”組成,且A公司的意思表示暗含“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以外的所有價款均為其報酬,但是其中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和報酬的具體數額皆不明確,且作為經營者,關于服務報酬這一重要條款亦未向消費者明示,在此情形下難以認定消費者能默示同意“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以外的所有價款均為經營者報酬、雙方已就委托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
此外,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可將職業代購區分為現貨交易和非現貨交易,即以代購行為發生的時間區分代購性質:如果是消費者委托后,代購者才根據委托進行有針對性的采購行為,則代購合同為委托合同;如果是代購者先展示商品,消費者選擇后進行購買,則代購合同應為買賣合同。這種分類方法局限于字面理解,并未觸及委托合同和買賣合同的核心區別。事實上,賣方基于降低交易風險,減少庫存成本等因素,選擇先和消費者訂立買賣合同,再采購相應商品的情況在非即時清潔的買賣中尤為常見。故在合同成立時,賣方尚未取得相關商品所有權,并不影響合同性質。
2
代購的履行內容更貼近買賣合同
首先,代購者通常無須遵從消費者的指示。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受托人在處理受托事務時,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事務。所謂指示,是指委托人就事務處理的方法、形式、時間、地點或過程等,對受托人所為的表示。如果代購合同是委托合同,則消費者有權就代購商品的價格、購買時間、購買地點等作出明確指示,通常該指示為命令性指示或指導性指示,對于命令性指示代購者必須遵守,即使該指示并不符合消費者利益。但在職業代購中,通常完全由代購者自主決定采購商品的方式方法、時間、地點等,消費者不能對代購者的采購行為作出相應指示。
其次,代購者通常不負有轉交財產的義務。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條規定,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例如,委托人預付給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只要受托人在正常處理委托事務過程中未被消耗,則剩余部分應當返還給委托人。如果代購合同是委托合同,則代購者為購買商品所支付的價款,必要的交通費、差旅費、手續費等均應視為處理委托事務所消耗的正常費用,在此之外仍有剩余的,代購者應當予以返還。此外,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委托人由處理事務所獲得財產,包括金錢、物、權利和孳息,均應交付給委托人。但在職業代購中,通常難見代購者有相應轉移財產的義務,也難見代購者采取明示的方式排除相關義務。
第三,消費者給付的是價款而非報酬。對于有償委托合同而言,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委托人有支付報酬的義務,該報酬是受托人提供勞務的對價。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所提供的服務具有庫存之不可能性特征,通常而言,受托人提供勞務和委托人消費勞務同時進行。
因此,在委托合同中,通常只要委托人妥善處理委托事務即已經履行了相應義務,即便最終未達到委托合同所預期的效果,在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后,受托人向委托人履行報告義務,其就有權請求委托人給付報酬,委托人不得以事務處理未達預期效果為由拒付報酬。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以一定成果的達成作為報酬支付的條件。而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負有依約支付價款的義務,其所支付的價款是所買受商品的對價,當出賣方未交付商品但卻請求買受人支付相應價款時,買受人有權予以拒絕。
通常情形下,代購雙方的內心真意是“錢貨兩清”,即代購者交付貨物是消費者支付價款的條件,一旦非因消費者原因致使代購者不能按約交付貨物,消費者有權拒絕支付價款。在此情況下,將代購合同解釋為買賣合同,既更貼合交易模式、符合當事人內心,也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
最后,代購者通常不負有報告義務。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可見,受托人的報告義務系法定義務,受托人不得以委托合同中無約定拒絕履行。受托人未履行報告義務時,因委托人存在被欺詐等風險,故委托人有權拒絕支付受托人所墊付費用或報酬。
如果代購合同是委托合同,則消費者有權隨時要求代購者履行報告義務,必要時可要求代購者提供書面證明材料和賬面清單等。且代購事務處理完畢后,即便消費者未提出要求,代購者也應主動履行報告義務。實踐中,難見代購者向消費者報告代購事務處理情況、費用支付明細等,且在代購者未進行報告的情況下,通常消費者也無法拒絕支付相應錢款。故不宜將相關代購合同認定為委托合同。
綜上,綜合分析代購合同目的、履行內容、條款設計等,將代購合同定性為買賣合同具有更強的法理支撐和事實依據,也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代購行業規范發展。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九百一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四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第九百二十七條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八條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
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值班編輯:郭葭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