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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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擔保法律實務中,為了確保當事人能及時辦理抵質押登記,擔保合同有時候會出現(xiàn)針對未辦理抵押登記專門設置的違約金條款。
那么,擔保合同就未辦理抵押登記專門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有效嗎?
最高院在《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墨江縣某某有限責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擔保的從屬性不僅表現(xiàn)為擔保合同的效力受制于主合同,也體現(xiàn)在擔保責任范圍不應當大于主債務,當事人約定擔保責任范圍大于主債務的情形,人民法院對于違背擔保從屬性的“超出部分”均不應予支持,擔保合同就當事人未辦理抵押、質押登記專門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應當認定無效。
最高院認為,
本案審查的主要問題是,墨江某某公司、某1公司是否應當分別就其未辦理抵押、質押登記的違約行為,向某某分行依約支付違約金。
據原判決查明的事實,2018年9月19日,某某分行與墨江某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同年9月25日,雙方簽訂《抵押合同》約定,墨江某某公司將其采礦權抵押給某某分行,如墨江某某公司拒絕配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應按主債權金額的10%支付違約金。
2019年9月25日,某某分行與某1公司簽訂《質押合同》約定,某1公司將其持有的墨江某某公司49%的股權為案涉借款向某某分行提供質押擔保,如某1公司拒絕配合辦理質押登記手續(xù),應按被擔保主債權金額的30%支付違約金。
后墨江某某公司、某1公司均未依約辦理抵押和質押登記手續(xù)。
前述案涉擔保事實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之前,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規(guī)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規(guī)定的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有關“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的規(guī)定,進一步重申了從屬性系擔保的基本屬性。
擔保的從屬性不僅表現(xiàn)為擔保合同的效力受制于主合同,也體現(xiàn)在擔保責任范圍不應當大于主債務。如約定的擔保責任范圍大于債務人所應承擔的責任范圍,或者針對擔保責任約定專門的違約責任,則將導致債權人在根據主合同得到的賠償已經填補其實際損失的情況下,額外獲得擔保合同項下的利益;在他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也會產生擔保人就超出部分將無法向債務人追償?shù)那闆r。
故,就當事人約定擔保責任范圍大于主債務的情形,人民法院對于違背擔保從屬性的“超出部分”均不應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擔保合同就未辦理抵押登記專門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一般是無效的。因此,債權人應在合同簽訂前對抵押物的可抵押性、抵押登記辦理的可行性等進行充分審查,而非依靠約定的違約金條款。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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