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專注于商標犯罪與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定迎來新變化,在2025年4月26日,《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5〕5號施行,其中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我認為以下幾個方面是值得關注的。
第一,對“情節嚴重”的認定作出修改,由原來的250萬元,增加了300萬元,即在損失金額或違法所得在300萬元以上,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是為了與商標犯罪、著作權犯罪升檔量刑“十倍”的標準保持一致。
第二,根據2020年的司法解釋規定,如果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直接導致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重大經營困難而破產、倒閉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單處罰金。根據最近頒布的司法解釋之規定,該情節構成“情節特別嚴重”,行為人之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也是在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中,法定刑升格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務中,這里就有一個難點,即如何確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與被害人的破產倒閉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不是該因,難歸其責。
第三,明確了與行政處罰連接,增加了兩年內因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或者為境外竊取、刺探、非法提供商業秘密行為被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再次實施上述行為的,損失金額或者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就可以認定達到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
第四,關于計算違法所得的問題,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行為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后,或者違反約定將商業秘密轉讓給其他人使用或者等價交換,其他人往往支付錢款等財物,或者行為人向他人披露或者允許他人去使用商業秘密的,從而獲得的財物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的。此時,行為人所獲取的財產就可以視為違法所得,當獲取的金額達到30萬元以上,即達到了構成犯罪的標準。但是,有一點是需要注意的,如果員工“跳槽”違約侵犯商業秘密的,新公司往往會給予員工年薪、安家費等等薪酬。如果員工的薪酬除了提供相關商業秘密外,還主要與其自身具備的技能、經驗等有關,這種情況下,不宜將年薪、安家費等等直接認定為違法所得。
第五,準確區分不正當手段中的“盜竊”和“電子侵權”,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采取非法復制等方式獲取商業秘密的”,應當認定為盜竊;“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等方式獲取商業秘密的”認定為電子侵入。不正當手段獲取型所規制的是“從無到有”的獲取過程,前提是行為人此前并不合法知悉或者持有該項商業秘密。如果行為人合法知悉或者持有商業秘密,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有關保密要求而私自復制,不宜認定為不正當手段獲取行為。另外,即使是企業員工,如果員工并無知悉商業秘密的權限,或者沒有合法知悉或者持有商業秘密的,采取非法復制等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也屬于實施“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行為”。
第六,根據法釋〔2020〕10號第八條的規定,因侵犯知識產權被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一般不得緩刑。新出臺的司法解釋將該規定予以刪除。
第七,提高了罰金刑的上限。由原來的根據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罰,提高至一倍以上至十倍以下判處罰金。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