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海洋公司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海洋公司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時代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開支30萬元。海洋公司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來源 | 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 | 李思頔 施俊文
因認為海洋公司經營的平臺大量爬取、搬運其平臺的患者點評數據、醫生科普文章數據等平臺數據(以下合稱涉案數據)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時代公司將海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海洋公司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萬元。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海洋公司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海洋公司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時代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開支30萬元。
宣判后,海洋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案 情 簡 介
時代公司訴稱,其是甲平臺的運營者。該平臺作為全國領先的互聯網醫療平臺之一,經過多年經營,積累了大量與診療有關內容以及醫生在平臺發表的文章等數據。海洋公司系乙平臺的經營者,與時代公司存在商業競爭關系。海洋公司經營的乙平臺大量爬取、搬運甲平臺的患者點評數據、醫生科普文章數據等。時代公司認為海洋公司該行為違反了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不當損害了時代公司的競爭優勢,攫取了時代公司的商業機會,給時代公司造成了嚴重經濟損失,構成不正當競爭。
海洋公司辯稱,其運營的乙平臺與時代公司運營的甲平臺分屬互聯網醫療領域不同賽道,二者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涉案數據歸屬于用戶,時代公司不享有相應權益。時代公司證據無法證明海洋公司實施了被訴行為,即便海洋公司實施了被訴行為,其使用的系甲平臺中的公開信息,未超過“必要、合理”的限度,未違背行業通行的商業道德,不存在不當目的,且已及時刪除處理,未給時代公司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代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亦缺乏依據且明顯過高,不應得到支持。
法 院 審 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時代公司與海洋公司同處互聯網醫療領域,所面向的用戶群體、提供的服務內容以及開展的經營活動均有重合之處,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同業經營者。
時代公司合法地對用戶生成的內容進行收集,并通過不同分類,對涉案診療問答、就醫評價和涉案醫學科普文章進行收集、存儲、編排、整理后,以內容集合形式整體向用戶和社會公眾傳播并加以利用,進一步吸引患者和醫生用戶聚集,由此獲得了交易機會和市場競爭優勢。時代公司對于涉案就醫評價和涉案醫學科普文章合集所享有的競爭性權益,獨立于平臺用戶對其創作內容所享有的權利,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海洋公司抓取甲平臺數據并在乙平臺中進行展示,導致乙平臺對甲平臺產生實質性替代的后果,損害了時代公司的競爭利益。海洋公司以幾乎不進行投入、不付出成本的方式獲取競爭優勢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不符合行業普遍接受的商業道德,損害了用戶及消費者利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最終,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宣判后,海洋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 官 說 法
數據作為在數字經濟下起著核心作用的重要資源,驅動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蘊含著極大商業價值。本案聚焦互聯網醫療平臺數據,通過認定競爭關系,遵循平臺數據價值的判斷依據,合理界定平臺數據權益,結合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對被訴行為的正當性進行價值考量和利益平衡,對互聯網醫療領域數據不正當抓取、搬運行為進行了有效規制,在有力保障了平臺經營者的數據權益和數據價值的同時,激勵互聯網醫療這一新興領域中經營者通過合法經營積累平臺數據,為患者提供更為精準、全面的服務,進一步提升消費者福祉。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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