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領域,陰陽合同現象時有發生。所謂陰陽合同,通常指發包方與承包方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兩份不同版本的合同,一份用于對外公開,如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遵循招投標等規定,此為 “陽合同”;另一份則是雙方私下簽訂,其內容與陽合同存在實質性差異,往往用于實際履行,這便是 “陰合同” 。這種看似 “巧妙” 的操作,背后隱藏著諸多法律風險,而其是否構成刑事犯罪,需從多個角度深入剖析。
建設工程涉及的合同關系復雜且金額巨大,關乎公共利益、國家經濟秩序等諸多方面。從法律規定來看,《招標投標法》對必須招標的工程范圍有著明確界定,像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以及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都必須進行招標 。當一個建設工程項目屬于必須招標范疇,卻未依法招投標就簽訂施工合同,該合同通常會被認定無效 。
若建設工程依法進行了招投標并簽訂中標合同后,雙方又簽訂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陰合同,在民事法律層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若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人民法院通常會予以支持 。這意味著,陰合同在確定雙方權利義務時,大概率無法作為依據,其在民事關系中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但民事上的合同效力問題,與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并非完全等同。在刑事領域,陰陽合同可能觸犯不同罪名。逃稅罪是較為常見的涉及陰陽合同的刑事罪名。2024 年 3 月,“兩高” 明確將簽訂 “陰陽合同” 列為逃稅手段之一 。在建設工程中,若當事人通過陰陽合同,故意隱瞞真實的工程價款等收入,降低納稅基數,進而逃避繳納稅款,當達到一定數額標準時,便可能構成逃稅罪。例如,某建設項目真實的工程價款為 1 億元,雙方通過陰陽合同,將用于納稅申報的陽合同價款寫成 6000 萬元,偷逃大量稅款,且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仍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不接受行政處罰,就極有可能面臨逃稅罪的刑事指控 。
再看合同詐騙罪,其構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 。在建設工程陰陽合同情境下,如果一方利用陰陽合同,以虛假的陽合同為幌子,誘使對方簽訂合同,進而騙取財物,比如故意抬高陽合同中的工程造價,讓對方基于錯誤認識支付遠超實際價值的款項,而自身卻不打算履行或無法按照約定履行工程建設義務,非法占有對方資金,就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 。
串通投標罪也與陰陽合同存在關聯。在招投標過程中,招標人與投標人若相互串通,通過陰陽合同等方式,操縱中標結果,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且情節嚴重,便觸犯了串通投標罪 。例如,發包方與特定投標方私下商議,簽訂陰合同,約定在陽合同中設置特定條款,確保該投標方中標,排擠其他潛在投標人公平競爭,破壞招投標市場秩序,一旦情節達到法律規定的嚴重程度,就構成了刑事犯罪 。
建設工程中的陰陽合同并不必然構成刑事犯罪,其是否入刑需依據具體行為,對照逃稅罪、合同詐騙罪、串通投標罪等相關罪名的構成要件,綜合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以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建設工程各方參與者應遵守法律法規,摒棄陰陽合同這類違規操作,維護建設工程市場的正常秩序與公平競爭環境,避免陷入刑事法律風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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