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背后的執法不公與枉法裁定
2023年1月23日,農歷大年初二,河南省新鄉市發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83歲的魏行海駕駛老年代步車,載著82歲的妻子李潤芝通過人行橫道時,被一輛噴涂“公務用車”字樣的SUV高速撞飛數米,導致兩位老人重傷昏迷。魏行海經搶救無效離世,李潤芝也在歷經406天的痛苦救治后不幸去世。然而,新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卻認定魏行海“無證駕駛機動車”,需承擔同等責任。這一結論不僅引發了家屬的強烈質疑,更暴露出新鄉市交警支隊在執法過程中的諸多疑點與枉法行為。
這起事故的背后,不僅是一個家庭的悲劇,更折射出中國城市化進程中交通管理的混亂與執法的不公。從證據缺失到程序違規,從選擇性執法到枉法裁定,每一步都令人質疑:是誰在庇護肇事者?又是誰在漠視普通百姓的生命權?
事故回顧:斑馬線上的悲劇
事發經過。2023年1月23日上午10時45分許,魏行海駕駛一輛懸掛新鄉市非機動車黃牌(牌照號:新鄉0380302)的老年代步車,載著妻子李潤芝,在新鄉市平原路與報社路交叉口的斑馬線上等待通行。這輛老年代步車的最高設計時速僅為20公里,符合新鄉市對非機動車的管理標準。 在確認安全后,魏行海駛入斑馬線,并已行至道路中央。然而,此時一輛車牌號為豫GYU969的公務用車(隸屬新鄉新投城市發展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沿平原路由西向東高速駛來,未減速直接撞上老年代步車。撞擊的沖擊力將兩位老人拋飛數米,當場昏迷。傷情與救治 魏行海因多發肋骨骨折刺傷肺葉(創傷性濕肺)、胸椎骨折(高位截癱風險)、頭皮血腫及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經搶救無效于2023年2月23日去世。李潤芝的傷勢更為嚴重,顱腦損傷,顱骨、上頜骨、顴骨、肋骨、骨盆、腰椎等多處骨折,長期昏迷,最終于2024年3月4日離世。 事故責任認定的爭議 2023年3月23日,新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410702120230000055號),認定: 肇事司機韓曉立(新投集團資產運營部副經理)負同等責任,理由是“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未安全駕駛”。魏行海負同等責任,理由是“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輕便摩托車違規載人、未佩戴安全頭盔、進出道路未讓正常行駛車輛優先通行”。 這一認定引發了家屬的強烈不滿。魏行海的車輛在新鄉市一直按非機動車管理,為何在事故中突然被定性為“機動車”?這種“雙重標準”的執法邏輯,是否是為了掩蓋公務用車的責任?
核心爭議:電動車管理的“雙重標準”
新鄉市電動車管理規定根據《新鄉市中心城區電動車規范管理工作方案》(新政辦〔2021〕70號):非機動車(黃牌):未列入國家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電動三輪車,最高設計時速≤20km/h,允許上路。機動車(需上牌):列入工信部公告的電動三輪車,需辦理機動車登記。 魏行海的電動三輪車在政府集中統一安排上牌時,按照政府要求提供了購車發票、合格證,并由政府經辦人員認可符合新鄉市非機動車標準,因此懸掛黃牌,日常按非機動車管理。
事故認定中的“身份突變”。交警在事故認定中卻將其定性為“電動正三輪輕便摩托車”(機動車),并以此認定魏行海“無證駕駛”。法律專家指出,如果該車屬于機動車,新鄉市為何允許其懸掛非機動車牌照?如果屬于非機動車,為何事故后突然改口?這種“事故前放任、事故后甩鍋”的執法邏輯,是否是為了推卸責任?
執法疑點:枉法裁定的證據鏈
1、關鍵證據缺失。行車記錄儀“消失”:肇事公務用車按規定應安裝行車記錄儀,但交警的《現場勘察筆錄》中“車載設備安裝使用情況”一欄填寫為“無”。“事故中”錄像異常:交警僅提供三段錄像:“事故前”“事故中”“事故后”。其中,“事故中”片段無影像,且顯示時間為2023年1月9日(比事故早14天),GPS坐標也與事發地不符。
2. 酒精檢測疑云。現場檢測空白----重大交通事故必須進行酒精檢測,但《現場勘察記錄》相關頁僅畫了一條斜杠,未填寫檢測結果。事后“補錄”報告:家屬二次閱卷時,發現針對韓曉立檢測結果為零的現場酒精呼氣測試報告單“神奇”出現。但交警以數據被覆蓋為由,無法提供執法記錄儀的原始錄音錄像。
3. 證人問詢不公。選擇性筆錄----肇事車上有3人(新投集團副總陳斌、總工程師楊堅強、司機韓曉立),但交警僅對韓曉立做了筆錄,且其兩次陳述矛盾(第一次稱車上2人,第二次稱3人)。 補錄問詢記錄:家屬二次閱卷時,發現卷宗內新增了事故發生一個月后對楊堅強的問詢筆錄,但對陳斌的問詢記錄僅有一份辦案人員的情況說明,且拒絕提供原始錄音錄像。 4. 路權認定顛倒 河北津實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顯示,魏行海的老年代步車已駛入斑馬線三分之二,擁有優先通行權。肇事車未減速,直接撞擊,應負主要責任。但交警卻以魏行海“未讓行”為由,認定雙方同等責任。
家屬維權:艱難的抗爭
事故發生后,家屬通過多種途徑維權:申請復核:2023年3月28日提交《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申請書》,但被維持原結論。信訪舉報:2023年6月向新鄉市公安局、紀委監委舉報“公車私用”“執法不公”,未獲實質回應。國家信訪局介入:2024年向國家信訪局、中央紀委提交材料,目前仍在等待結果。
社會反思:如何保障電動車使用者的權益?
全國性管理困境:法規滯后,電動車屬性模糊,各地標準不一,執法隨意性明顯,日常按非機動車管理,事故后卻按機動車追責。 專家建議: 明確屬性,國家應統一老年代步車的標準。 保障路權,斑馬線上行人及非機動車應享有絕對優先權。
這起事故不僅是一個家庭的悲劇,更是中國城市化進程中交通管理混亂的縮影。當政策模糊遇上執法不公,生命的代價該由誰來承擔?新鄉之問,亟待一個公正的答案。(作者魏佳系本次事故中去世的兩位老人的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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