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記者 羅娜
員工在工作時造成他人損害涉及賠償時,賠償責任都由公司來“買單”嗎?近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
【案件回顧】
李某受雇在某家具公司開三輪電動車送貨,送貨路經繁華街道時突遇大雨,與前方橫過馬路的行人老馬相撞,造成老馬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分析,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系李某駕駛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輛行駛至事發路段,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老馬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救治,治療終結后因賠償一事調解不成,將李某和家具公司都告上法庭。李某始終認為自己是職務行為,因履行職務行為造成的一切后果都應該由家具公司承擔,訴訟過程中拒絕接受調解及支付任何賠償。后法院認定本次事故是李某在執行工作任務中造成的,依法判決家具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承擔了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應當承擔的責任。
用人單位在承擔了老馬賠償款后,以李某在履行職務時存在重大過失為由,向法院起訴李某主張追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明知自身未取得三輪電動車駕照卻仍堅持駕駛無牌三輪電動車送貨,這一行為本身系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應屬于社會普遍認知的常識。且李某在遇大雨天氣時,在車輛前擋風玻璃無雨刮器視線模糊的情況下,以40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在城市繁華路口,忽視行車安全,最終導致案涉交通事故的發生,應認定李某在履行職務時存在重大過失。同時,家具公司作為案涉車輛的所有權人和李某的用人單位,放任李某無證駕駛,對員工及車輛管理不當,存在過錯。
綜合考慮到雙方當事人過錯程度大小及案件實際情況等因素,法院酌定家具公司對李某享有20%的追償權,由李某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人民說法】
職務行為并不是員工完全免除自身責任的“法寶”。雖然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一般是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也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法官提醒,員工在履行職務行為時,要恪盡職守,認真、審慎完成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切勿以為因執行工作任務而產生所有的損害后果最后都會有公司“買單”而心存僥幸,如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最終也難辭其咎。
同時,用人單位也應規范職工的履職行為,加強對員工的日常培訓和監管,有效提升員工的業務水平與法律意識,從源頭上減少用工風險和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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