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新京報記者 裴劍飛
昨夜北京迎來了一場較強烈的冰雹天氣過程,不少車輛因此受損。有部分行駛在路上的車輛為了躲避冰雹,違停在三環、四環的主路橋下避險,導致后方擁堵嚴重,引發公眾熱議。有不少市民表示,此舉非常不負責任,不僅導致交通擁堵,還置他人安全于不顧;也有觀點認為,此舉屬于“緊急避險”,雖然不應鼓勵,但也可以理解。
▲5月13日晚,有網友發文稱,東三環主路一些車輛停在橋下躲避冰雹。社交平臺視頻截圖
對此,北京市律師協會交通與運輸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魏鎮勝表示,這種對他人安全造成危害的行為不應被視作“緊急避險”,其違停阻礙交通的行為也已經違反了交通法規,或將面臨罰款、扣分的處罰。同時,后方被堵車輛的車主如果因此受到了損失,也可以要求前方堵路車主來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應按順行方向,車身右側緊靠道路邊緣,不得超過30厘米,同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因此,即便是有在路上緊急停車避險的需要,也不能將道路全部堵住。
記者注意到,為了躲避冰雹而將車輛違停在橋梁下方導致交通嚴重擁堵的情況,昨夜并非首次出現。近年來,我國多地都出現了此類的情況。不少公眾都對“將車輛停在橋下躲冰雹不顧后方車輛”的選擇表示反對,認為應該選擇不影響他人的區域進行避險。不過,各地交管部門少有對此類車輛駕駛員進行處罰的先例。
魏鎮勝告訴記者,緊急避險的前提是“合理避險”,不能為了避險而損害他人的權益,這些車主選擇停在主路橋下躲避冰雹,已經造成了交通擁堵,同時也會擴大其他車輛的損失。因此,這種情況下為保護自己的利益,而損害其他人的利益,不構成緊急避險。
這種行為同樣涉及法律問題,或將面臨處罰和其他車主的追償要求。魏鎮勝表示,這種只顧自己不管別人,又阻礙交通的行為,首先已經違反了交通法規,是一種危險的違停行為,將面臨罰款、扣分的處罰。同時,后方被堵車輛的車主如果因此受到了損失,也可以要求前方堵路車主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氣象部門和交管部門此前發布的正確應對冰雹天氣的建議,在行駛中遇到冰雹天氣時,應該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避險,比如選擇緩慢行駛到室內的停車場停車,違停在路上肯定不是最優的選擇。
記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八條以及第八十一條中都提到了遇到冰雹天氣時應該如何行駛,其核心要求是降低車速和正確使用燈光,法規中并沒有允許車輛直接停在路上避險。
同時,車輛受損可通過事后保險理賠處理,貿然停車可能會引發追尾等更大風險。若需停車,也應選擇安全區域,并開啟雙閃警示燈,避免阻礙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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