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話西游》里至尊寶的深情告白
紫霞仙子的經典眨眼
這些讓人難忘的影視瞬間
正被無數網友二次創作成表情包
請注意
將影視作品中的畫面單獨截取
加工成動態表情或靜態圖片
這種行為可能已經侵犯了著作權
近日
法院審結一起涉動圖表情包
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情回顧
某短視頻公司(以下簡稱短視頻公司)享有電影《大話西游之 <月光寶盒> 》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某網絡公司(以下簡稱網絡公司)是某動圖制作與分享網站(以下簡稱涉案網站)的運營者。在該網站平臺上,用戶可以通過截取電影電視劇片段,制作gif動圖上傳,與網友分享。
經調查發現,涉案網站存在39張帶有涉案電影相關關鍵詞的動圖,供公眾瀏覽、下載。
短視頻公司認為,網絡公司在明知或應知其網絡用戶上傳的動圖可能涉嫌著作權侵權的情況下,依舊未組織用戶上傳、傳播涉案電影動圖,該行為侵犯其視聽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法院:網絡公司行為構成幫助侵權
網絡公司辯稱,其平臺經營只能在有限的能力范圍內對敏感圖片進行審核,并無侵權主觀故意,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且網站用戶截取電影片段制作、分享動圖的行為,屬于“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合理使用之情形,不應認定為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電影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作品,從涉案電影連續畫面中分離出的一部分片段或者定格畫面,亦屬于視聽作品的組成部分。而原告通過授權取得涉案電影在中國大陸地區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有權提起訴訟,是本案的適格主體。
針對涉案動圖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問題,法院認為:首先,涉案動圖均完整截取自涉案電影,用戶對涉案電影畫面內容幾乎沒有進行獨創性的處理,并沒有形成新的表達;其次,涉案動圖已經對其截取的部分涉案電影的單幀畫面或連續片段構成實質性替代,公眾可以通過涉案動圖獲得部分涉案電影的畫面;再次,涉案動圖的傳播可能會影響原告授權業務的正常開展。
故法院認為,涉案動圖在涉案網站上的傳播不構成合理使用。
針對被告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問題,涉案電影具有較大的受眾群體和一定的知名度,且從網絡公司工作人員在審核涉案動圖時為動圖添加的“內容”“標簽”和對動圖做的“歸類”可以看出,網絡公司作為專業動圖制作、分享平臺的運營方,應當知道用戶上傳涉案動圖可能構成侵權,卻未盡到基本的注意和管理義務,對侵權后果的產生具有主觀過錯,構成幫助侵權,應承擔相應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網絡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50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什么是幫助侵權?
0 1
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0 2
教唆、幫助行為的定義
教唆行為,利用言辭對他人進行開導、說服,或通過刺激、利誘、慫恿等方法使他人從事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
幫助行為,指給予他人幫助,例如提供工具或指導方法等,以便該行為人易于實施侵權行為。
0 3
教唆、幫助行為的構成要件
教唆人、幫助人實施了教唆、幫助行為。
教唆人、幫助人具有教唆、幫助的主觀意圖。
被教唆人、被幫助人實施了相應的侵權行為。
0 4
法律后果
教唆和幫助行為屬于法定的共同侵權行為的一種類型。
教唆、幫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
教唆人、幫助人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被侵權人有權教唆人、幫助人或者行為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
一是由教唆人、幫助人承擔侵權責任;
二是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將未經授權的影視片段進行二次創作
在聊天或者社交平臺作為配圖使用
如此用途
如何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一起來了解
如何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判斷截取原片制作動圖并傳播的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需要同時考慮四個因素,如果該使用行為既不與作品的正常使用相沖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損害作者的正當利益,可以認定為合理使用。
對四要素的具體使用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把握:
01關于使用行為的性質和目的
根據使用行為是否獲利可以將使用行為的性質分為公益性使用以及營利性使用,營利性使用因可能會對原作產生替代,相較于公益性使用而言更難認定為合理使用;而使用目的的認定則可以結合法條的列舉情形判斷,如使用的目的是否為介紹、評論或說明問題。
02 關于被使用作品的性質
根據作品是否公開發表,可以將作品的性質分為已發表作品與未發表作品。受制于發表權這一著作人身權的限制,對未發表作品進行使用,較難認定為合理使用。
03 關于被使用部分的數量和質量
被使用部分的數量和質量需要結合原作與后作的相似度比例,以及后作使用原作的具體內容加以判斷。后作對原作的使用數量越多、使用比例越高、使用原作核心內容越多,則越難以構成合理使用。
04 關于市場影響的判斷
從某種角度上講,著作權法實質上也是一部競爭法,著作權人通過優質的作品作為競爭資源,在市場中獲得競爭優勢和經濟利益。禁止他人抄襲作品,就是禁止不合理使用他人的競爭優勢,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實現消費者獲取更多優質文化產品的社會價值。
所以,若后作的使用行為對原作的潛在市場或價值沒有產生影響,則說明兩部作品在市場競爭中沒有產生替代效果,更容易認定為合理使用,反之則產生了替代效果,更容易被認定為侵權。
本案中,被訴侵權動圖僅是對原作品的片段截取,并未融入新的創意與表達,不僅無法形成新作品,還會分流原作品的受眾,對其產生市場替代效應,構成著作權侵權。此外,若截取的動圖中清晰展現演員肖像,并用于商業目的或可能損害演員形象的場景,還可能侵犯演員的肖像權。
動圖創作雖有趣,法律底線不可逾越。在制作動圖時,應秉持高度的法律意識與責任感,注意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和肖像權,盡量選擇已公開聲明可免費使用的素材,或通過正規授權渠道獲取素材,營造尊重原創、保護知識產權的網絡環境,讓互聯網社交在健康、有序的軌道上持續發展。
來源:人民政協網、法治日報、七一網、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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