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的熱浪裹挾著大家對清涼的渴望
然而,看似平靜的水面下
卻暗藏著致命的危險
溺水,這個看似遙遠的詞匯
實則是青少年和兒童意外死亡的
“頭號殺手”
哪些情況容易導致溺水?
關于溺水,有哪些認知誤區?
高風險溺水發生地有哪些?
這些防溺水知識
請各位師生家長一起來看——
一、哪些情況容易導致溺水?
1.安全意識薄弱,對自己的游泳能力缺乏正確估計,出于好奇或好玩而私自下水游泳。
2.對環境風險認識不足。河流、湖泊等野外水域、城市噴泉景觀池、建筑工地積水坑、廢棄窖井等危險環境都容易使未成年人陷入溺水困境。
3.下水前沒有做好充分的熱身活動,下水后突遭冷水刺激,或者游泳時間過長,體內二氧化碳喪失過多等原因導致在水下出現四肢痙攣、抽搐等特殊情況,因而發生溺水。
4.在水中互相嬉戲、打鬧,發生意外導致溺水。
二、防溺水認知誤區
01
會游泳就不會溺水?
水下情況復雜多變,水草、淤泥、漩渦等自然環境都可能導致溺水事故的發生。此外,疲勞、生病、抽筋等個人身體因素也可能會讓自己陷入危險當中。
02
溺水后都會大聲呼喊?
溺水的發生往往是悄無聲息的!口鼻嗆水后,溺水者根本無法正常發聲。
03
帶上游泳圈就能“保命”?
游泳圈不是救生設備!充氣式塑料游泳圈本質上是玩具,并不能在游泳時有效保證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04
會游泳就可以救人?
水中救援是一項專業性的工作,切忌貿然下水救人!
05
“手拉手”能救上來溺水者?
手拉手救人很難救援成功,因為結成“人鏈”后,一旦有人因體力不支打破平衡,就會讓很多人落水,造成群死群傷。
06
“倒掛控水法”能救活溺水者?
倒掛控出的水大部分是食道和胃中的水,對于溺水者來說,最致命的是吸入肺部的水。“倒掛控水法”不僅無法排出肺中的水,還可能把胃里的食物弄進氣管,進一步增加阻塞呼吸道的風險。對于無呼吸無脈搏的溺水者而言,倒掛控水還會耽誤最佳救治時機。
戳視頻,打破防溺水認知誤區!
三、高風險溺水發生地
針對不同年齡段的孩子,溺水高發地也不同。
4歲以下兒童的溺水高發地主要為家中蓄水容器如水缸、浴盆等。
5-9歲兒童的溺水高發地主要是家附近的池塘、水渠、窖井、景觀池。
10歲以上兒童活動范圍更大,溺水高發地主要為水庫、湖泊、江河等。
四、預防溺水牢記“六不”
“四知道”原則
“六不”
不私自下水游泳;
不擅自與他人結伴游泳;
不在無家長或教師帶領的情況下游泳;
不到無安全設施、無救援人員的水域游泳;
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不熟悉水性的學生不擅自下水施救。
“四知道”
孩子外出時,家長要做到“四知道”,即知去向,知同伴,知內容,知歸時。
預防溺水,牢記“六不”!
五、多場景防溺水指南
1.泳池防溺水
①在家人的陪伴下,選擇正規、有安全保障的場所。
②下水前要充分熱身,過飽、空腹、身體不適等情況避免下水。
③池中游泳時注意與他人保持安全距離,在規定區域內游泳,不私自前往深水區。
④若在游泳過程中突發身體不適,要立即上岸休息或呼救。
2.開放水域防溺水
①當孩子涉水時,各位家長一定要做到專心、不間斷、近距離、有效看護。
②海邊玩耍,要在指定的安全區域內游泳,留意當日潮汐時間,警惕離岸流,禁止在漲潮時接近海邊。
③參加劃船、漂流等涉水活動,一定要穿戴好救生設備,遵守游玩規定,拒絕不安全行為。
出發去漂流,必看!
六、不幸溺水,如何自救?
保持鎮定,節省體力,頭部后仰,露出口鼻,深吸淺呼,放松肢體,防止嗆水,用嘴吸氣。若附近有漂浮物,要盡力抓取,找準時機大聲呼救。當有人來施救時,要積極配合,不能緊勒營救者。
“躺平式”自救,你學會了嗎?
七、偶遇他人溺水,如何施救?
未成年人偶遇他人溺水,千萬不可貿然下水救人或手拉手組成“人鏈”救援。應立即大聲呼救,尋找周圍大人幫助,并及時撥打110、120等急救電話。可以將身邊的竹竿、樹枝遞給落水者,或將救生圈、木板等漂浮物拋給落水者,助其漂浮或拉其上岸。
即便是成年人,偶遇兒童溺水,也要先確保自身安全。若有能力下水營救,請做好自保措施,下水前脫去衣褲和鞋子。救助溺水者時最好從背部接近,一手從腋下伸出至前胸,將溺水者頭部緊靠自己胸前并拉出水面,另一只手劃水,仰泳將其拖至岸邊。
孩子溺水,家長如何正確施救?
八、溺水急救“黃金四分鐘”
溺水者被營救上岸后,第一時間的急救尤為重要。
若溺水者神志清楚,可為其保暖,并盡快送醫檢查。
若溺水者昏迷但有呼吸、心跳,可先清理其口鼻異物,然后將其側臥,等待救護車到來,并隨時監測呼吸、心跳。
若溺水者無呼吸、無心跳,要將其仰臥,清理口鼻異物,開始人工呼吸和心肺復蘇直到溺水者醒來或醫護人員到達。
切記,不要控水!不要控水!不要控水!控水會延誤救援的黃金時間!
溺水后急救,千萬別控水!
威寧政法溫馨提示: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重于泰山
防溺水知識的每一個要點
都是守護生命的盾牌
希望大家能將這些知識牢記于心
付諸于行
遠離溺水危險
讓生命之花在陽光下絢麗綻放
來源:威寧政法
以事實為依據 以法律為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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