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意外出了交通事故,西安的餓了么騎手焦先生還不知道,每天平臺“強制”扣的3元保險費,并不承擔摩托車撞人事故的賠償。
每天一上線就要買保險
出事故后才知道摩托車事故第三方損失不給賠
焦先生是一名餓了么騎手
5月13日,焦先生反映說,自己在餓了么平臺送外賣一年多了,騎的是自己的摩托車,當時把交通工具拍照提交平臺,平臺也審核通過了。騎手是通過“蜂鳥眾包”APP接單工作的,每天只要一上線,平臺第一件事就是扣除3元的意外保險金,根據扣款的簡單標注,保障類型為人身傷害+第三者責任,保險公司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騎手每天奔跑,就怕出現交通事故,所以每天有這個保險,我就覺得安心了?!苯瓜壬f,幾天前,在北郊送單時不慎與一位騎著單車的市民相撞,對方情況比較嚴重,目前在住院治療中。這時候,他想起了每天3元買的保險,結果上報后,卻被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告知,因為他騎的是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輛,根據保險合同,騎手駕駛機動車輛,第三者損失不在保險之列。詫異的焦先生找到完整的保險合同,看到個人第三者責任保額為45萬元,但在最后的責任免除中發現有一條“被保險人或其雇員使用機動車輛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焦先生撞人后被告知不在保險之列
疑問:很多騎手都騎摩托車送外賣,為啥不給買適用的保險品種?
焦先生覺得不能理解和接受。“每天3元,一年下來不是小數目。平臺明知道我騎的摩托車,為什么系統給我買的是機動車不能理賠的保險,這太不合理了。”他說,現在很多騎手都騎的摩托車,而且有的電動車速度高,也上的摩托車牌照,這種情況下平臺購買意外保險就應該考慮到如何精準保障騎手的權益,不應該選擇這種用不成的保險。他特別強調,每天只要上線就自動扣款,保險自動生成,對于保險條款等內容一無所知。此前無人提醒、說明具體保險條款,沒有選擇、協商、告知過程,保險條款還把免賠寫到最后。
因此,焦先生認為,平臺和保險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在向平臺反映后,平臺說上報處理,和保險公司協商解決,還沒有結果。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在焦先生提供的平臺“我的交通工具”一欄中看到,焦先生的工具為新大洲摩托車,車輛類型為普通二輪摩托,附有車輛照片及行駛證,狀態為“審核通過”。
焦先生的交通工具為新大洲摩托車
焦先生的投保記錄
餓了么:摩托騎手有交強險理賠先用,意外險是為保障騎手人身安全
5月13日上午,記者致電餓了么官方客服,下午,餓了么西安區域相關負責人回復記者,焦先生的事故尚未定責,還未進入理賠流程。待進入理賠流程后,首先由他的交強險理賠,之后由3元意外險來補充。平臺購買意外險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障騎手的人身安全,并不需要區別騎手的交通工具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這也是外賣行業的通行做法。至于平臺審核登記的是他的摩托車,這確定的是交通工具,與購買保險是兩碼事?!叭绻T手摩托車沒有交強險,他就不符合上路要求?!痹撠撠熑吮硎荆瑑煞N保險互相補充,可以更全面地保障騎手權益。
對此解釋,焦先生仍然無法認同。“我花錢買兩份保險,當然應該享受兩份賠償,現在3元錢的保險卻賠不了?!?/p>
記者在焦先生的個人意外險電子憑證中看到有這樣的表述:在保險保障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其中包括第三者死亡賠償金、第三者傷殘賠償金、第三者醫療及相關費用等。
相關案例:外賣騎手撞了人保險公司主張免責?
法院:未作明確說明 免責條款無效
如今外賣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今年以來,京東、美團、餓了么等多個平臺相繼傳來利好消息,要為外賣騎手繳納社保。外賣騎手的權益保障也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據了解,目前各平臺的通行做法是每天騎手要購買3元意外傷害險,具體的理賠約定有所不同,而出了事故保險公司拒賠的現象則時有發生。
2023年,張先生與某平臺外賣騎手小劉發生交通事故,經認定騎手小劉負全責,故張先生將小劉、運營眾包配送APP的眾包公司、事發車輛投保的公司以及投保騎手險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1萬余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償,且小劉事發時駕駛機動車不在理賠范圍,并提交個人綜合責任保險條款為證。
被告眾包公司辯稱,小劉屬于眾包類兼職騎手,自行下載APP同意相應條款后注冊成為騎手。事發當日騎手有生效保單,承保公司為無憂保險公司,責任限額為25萬元,應當由交強險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商業險補足。
最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二保險公司分別在責任限額內賠償張先生共計19萬余元。宣判后,一保險公司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該案中,一保險公司抗辯稱個人綜合責任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責任免除包括被保險人因擁有或使用各種機動車、船及飛行器導致的損失和責任。但其未舉證證明對上述免責條款予以特別說明,因此不能依據格式條款的內容主張責任免除。
律師說法:平臺應為騎手匹配合適的保險產品
針對焦先生的事例,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從焦先生角度來看,平臺在審核通過其摩托車作為送餐交通工具時,就應當考慮到相應的風險,并為其匹配合適的保險產品。然而,平臺所購買的保險將機動車輛造成的第三者損失排除在外,這顯然與焦先生預期不符。
從法律層面分析,平臺與騎手之間存在服務關系,平臺有義務為騎手提供合理的勞動保障措施,其中包括有效的保險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合同履行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在類似案例中,法院通常會綜合考慮平臺與騎手之間的法律關系、平臺在保險購買過程中的告知義務履行情況以及保險條款的合理性等因素來判定責任。
趙良善建議,焦先生可與平臺先行協商,若協商無果,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或相關行業監管部門進行投訴,還可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在訴訟中需要充分準備證據,法院將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公正裁判。
同時趙良善提醒:
作為外賣平臺,應加強對騎手交通安全意識培訓及宣導,提高騎手的安全意識。
作為騎手,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若發生交通事故,及時報案,收集病歷、發票、用藥清單等證據。
作為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作協議時,應就格式條款尤其是免責條款履行充分的提示說明義務,保留相應的證據。同時改進與平臺的合作模式,確保騎手作為繳納保費的實際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每日接單付保費的過程中,要清晰展示保險的主要條款,充分提示說明相關免責條款,并在后臺保留回溯視頻。
來源:華商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