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以下簡稱“民營經濟促進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臺,對于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保證各類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和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揮民營經濟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具有深遠意義。
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是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制定出臺民營經濟促進法有何重大意義?這部法律規定了哪些制度舉措?如何推動法律的貫徹落實?本期起,中國城市報“發聲·民營經濟”欄目,邀請知名專家學者、民營企業家代表進行深入探討。
第十四屆全國政協常委、中國企業財務管理協會會長、中國稅務學會副會長、北京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誼會監事長張連起:
法治護航 民營企業有了長效“定心丸”
制定專門的民營經濟促進法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深化的必然選擇,其核心價值在于通過法治化手段破解民營經濟發展中的制度性障礙,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民營經濟貢獻了60%以上的國內生產總值、80%以上的城鎮勞動就業和90%以上的經營主體,卻長期面臨準入難、融資難、創新難、維權難、轉型難等難題。為破解上述難題,此次立法構建了六大制度體系,通過整合現有政策、回應企業關切、強化制度剛性,為民營經濟營造了穩定、公平、透明的發展環境。
以法治力量激發民營經濟活力,地方層面已有實踐。浙江省通過“三個70%”要素保障機制,將資金、用地、能耗三方面的要素向民營企業傾斜,推動杭(州)溫(州)高鐵等重大項目中民營資本占比達51%,印證了法律實施后民間投資活力的釋放。
如實踐所示,法治化改革不僅能提振企業信心,更能激發創新活力,推動民營經濟在高質量發展中實現新突破。未來,在法律的實施監督下,“紙上之法”將轉化為“企業之利”,民營經濟也將真正成為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支撐。
民營經濟促進法創下了多個“第一次”,如第一次將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寫入法律,第一次明確民營經濟的法律地位,第一次在法律中規定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是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旨在以法治穩定性增強發展確定性。民營經濟促進法出臺,標志著我國經濟治理從“政策驅動”向“法治引領”的根本性轉變,其重大意義體現在以下三個維度:
一是制度創新,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立法首次將“兩個毫不動搖”寫入法律,明確民營經濟法律地位,要求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清理廢除歧視性政策,激發企業創新活力,推動民營資本深度參與國家戰略。杭(州)紹(興)臺(州)鐵路作為全國首條民營控股高鐵,通過“社會資本投資+工程總承包”模式實現年客流量突破500萬人次,驗證了市場準入放寬的實踐成效。
二是要素賦能,破解民營經濟發展瓶頸。為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立法督促引導金融機構合理設置不良貸款容忍度。當下,越來越多的金融資源正流向民營經濟。例如,中國銀行今年將加大對民營企業融資的支持力度,計劃全年民營企業貸款增速高于全行整體貸款增速5個百分點,配套500億元科創母基金支持人工智能等領域。
三是長效保障,激活高質量發展新動能。立法強調“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是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并配套建立了政企溝通、賬款支付保障等機制。例如,中國信保2023年累計支持民營企業出口5072.2億美元,支持民營企業客戶17.6萬家,約占中國信保當年服務企業數量的88.4%,為晶科能源等企業參與“一帶一路”綠色項目提供風險保障。
民營經濟促進法通過制度供給、要素改革和權益保障,為民營經濟注入“強心針”,既是對改革開放40多年民營經濟發展經驗的制度升華,也是應對百年變局的戰略部署。其意義不僅在于解決短期痛點,更在于構建“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長效機制,推動民營經濟在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發揮更大作用,為全球經濟治理貢獻中國方案。
民營經濟促進法的亮點還體現在系統性制度創新與精準回應企業關切的結合,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了法治化框架,其核心突破體現在以下五大維度:
一是法治化確立地位,破除制度性障礙。立法首次將“兩個毫不動搖”寫入法律,明確民營經濟法律地位。立法還明確,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共資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的行為。
二是系統性破解痛點,構建全鏈條支持。在公平競爭制度方面,立法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保障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平等使用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在融資創新機制方面,立法鼓勵金融機構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應收賬款、倉單、股權、知識產權等權利質押貸款;在科技創新賦能方面,立法引導非營利性基金依法資助民營經濟組織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
三是剛性約束權益保護,規范執法行為。立法明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及時向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大型企業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的條件。同時,立法明確“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違法干預經濟糾紛”,規范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工作。
四是國際經驗本土化,強化制度剛性。立法借鑒德國《反限制競爭法》,規制數據壟斷。立法避免美國《謝爾曼法》過度干預市場的弊端,強調市場決定性作用。
五是服務保障與規范引導并重。立法要求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及時聽取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各類經濟組織的意見建議,解決其反映的合理問題。同時,立法鼓勵民營企業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加強廉潔風險防控。
民營經濟促進法通過法治化手段將政策紅利轉化為制度剛性,不僅填補了法律空白,更構建了一個“準入公平、融資便利、創新支持、權益保障、服務高效”的全周期發展環境。正如浙江省的實踐所示,這部法律將推動民營經濟從“政策依賴”轉向“法治引領”,為高質量發展注入新動能。
■來源:中國城市報記者邢燦采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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