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7月20日上午。
閩北山區的公路上,烈日把路面烤得滾燙滾燙的。一陣陣微風吹來,卷起一股股熱浪,使人感到窒息。在福建省南平市順昌縣境內,與南平市毗鄰的洋口大橋上,一輛解放牌運輸車與一輛“龍馬”牌農機車超車、相撞,農機車撞毀大橋的水泥欄桿,墜入21米深的富屯溪底。
解放以來閩北最大的一起交通事故案,在這里發生了。
運輸車駕駛員陳光弟是順昌縣運輸專業戶。農機車駕駛員黃月榮是南平市茂地鄉山腰村運輸專業戶。當日上午,山腰村7個村民搭乘黃月榮的農機車到洋口鎮,每人都買了一只豬苗回家,路上全部遇難,命喪溪底。
駕駛員黃月榮也許命不該絕,隨著農機車墜入河底后,居然從撞歪了的駕駛室里,砸破窗玻璃爬了出來。他不會游泳,但此時還記得父親說過:溺水的人不能往亮處游,因為那是水底。他憋住氣掙扎著一個勁地住“暗處”“鉆”,居然被他浮出水面。
而此時水面上有一位放魚鷹捕魚的老伯,撐著一只竹筏,眼見農機車落水,也顧不上收魚鷹,就把竹筏撐過去搭救。但這位老伯有迷信思想,墨守“古訓”:“須待溺水人三浮三沉方可搭救。”就手持竹篙在水面守著。
黃月榮第一次浮上來,嗆了幾口水,沉下去;待他“三浮三沉”,感覺到腹下有根竹竿重重托起的時候,已是奄奄一息了。
他被送進醫院搶救,身上縫了100多針,是事故中唯一的幸存者。
有言道,生女不嫁山腰村,前有老虎后有狼。在這窮鄉僻壤,虎狼未來,卻遇到了飛來橫禍,全村只有20戶人家,傷亡8人,占全村勞力的1/3;加上親族關系,出事后,幾乎家家掛白,戶戶嚎喪,景象甚為凄慘。
這是解放以來閩北最大的一起交通事故案,當地稱“7·20”慘案。
山腰村老支書黃長燦的兒子也罹難,他悲痛欲絕,但他不相信這場悲劇僅僅是“天災”,乃是被害。于是,他強壓心中悲憤,肩負死難者親屬的重托,四處奔走,要求嚴懲肇事者。
當他帶著被害者家屬來到南平市第二律師事務所時,受到了熱情的接待。律師們認真地聽取了案情介紹,意識到不可能是一樁普通的交通安全事故。富有經驗的林銀官律師被指派擔任了被害者親屬的代理人。
林律師聽完被害者親屬的哭訴,毅然免費接受被害方的委托。經過調查取證,他掌握了大量的證據。
1985年8月6日。
順昌縣交通監理站、縣公安局、交通局召開了“7·20”事故鑒定會。南平地區交通監理所來了人,被害者親屬應約參加,林律師以被害者親屬代理人的身份出席了會議。主持會議的監理站金站長在簽名簿上看到律師的名字,吃了一驚,感慨地說:“律師參加交通事故鑒定會,解放后這還是第一次呢!”
與此同時,他又驚奇地發現身旁坐著一位陌生的老人,立即警覺地發問:“你是什么人?”
老人理直氣壯地回答:“我是證人。”
礙于律師的面子,金站長沒再追問,但他清醒地意識到:律師今天的出席是經過一番準備的,連證人也帶來了,鑒定會上難免有一番爭論。
鑒定會的準備也是充分的。金站長把預先繪制好的事故現場示意圖展現出來,詳細介紹了車禍現場情況。隨后,鄭重其事地宣讀鑒定意見書:
“陳光弟無證駕駛,不懂超車規定而又盲目超車;在超車時對前車估計不足,安全間距掌握不夠,當車頭剛過農機車時,向左甩方向盤,導致車廂右末端角鐵碰到農機車,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黃月榮無證駕駛,遇后有超車未及時禮讓;讓車時,只讓車不減速。當(運輸)汽車刮擦倒車鏡后,未采取果斷的措施。機(車)廂欄板不到一米,機(車)廂上違章乘坐7人,違反交通法規,對本起事故應負次要責任。”
結論是:肇事者陳光弟、黃月榮違反交通法規,構成交通肇事罪,適用刑法第113條,提請政法機關依法懲處。
此時,許多人挪動身子,板凳嘩然作響,結論的宣布,似乎意味著鑒定會的結束,該走了,從來都是如此。
“且慢!”這一回不同了,這兒坐著林銀官律師。他霍地一下從座位上站起來,石破天驚地提出異議:“我認為,陳光弟肇事并不是過失所致,而是因為加速超車未成,出于報復心理,決意捉弄對方,實施了危害的行為。主觀上是故意的,行為上使用了危險的方法致人死亡;因此是故意犯罪,應適用刑法第106條之規定。而黃月榮是本案的被害者,不應是被告。再說,鑒定結論事實部分亦有出入。”
全場頓時寂然。
按鑒定結論和法律規定,陳光弟若是適用刑法第113條的過失犯罪,最高刑期不過是有期徒刑7年;而按律師的意見,陳光弟倒是生死未卜了。
那么,律師的意見從何而來呢?
“7·20”事故發生后,社會上眾說紛紜。
有的說開車的都是爭強好勝,兩車駕駛員都要判刑;
有的說,要是陳光弟慢點超車,黃月榮快點讓車,也不至于車毀人亡……
作為律師,林銀官十分清楚地意識到,要取得對本案的發言權,必須深入實地調查,掌握充分確鑿的證據。唯有客觀事實,才是最高的權威。
烈日炎炎,林律師冒著酷暑,先后四次驅車前往順昌,進行了艱苦細致的調查:
——縣醫院里,他找到躺在病床上的幸存者黃月榮,了解發案時的詳細經過;
——洋口大橋上,他拿起卷尺,丈量大橋的寬度,兩車在大橋相撞時的間距;
——林蔭深處,他走訪了一個個“7·20”事件的目擊者,記下他們目睹的真相。
終于,有關本案的前因后果在他的腦子里有了一個清晰的輪廓:
那天,當黃月榮的農機車進入了6米寬的洋口大橋上時,在視線良好又無其他車輛來往的情況下,陳光弟駕駛運輸車拼命追趕農機車欲速超車,黃月榮便讓出3.7米路面。但陳卻不超車,竟駕車靠右擠逼。黃再讓出1.1米(即共4.8米寬)的路面,并采取了緊急剎車措施,農機車右輪只差0.1米就上人行道。在兩車并行時,陳光弟再往右打方向盤擠逼,撞碎農機車的倒車鏡;又往左猛打方向盤,使運輸車車廂的后角鐵撞擊農機車的車廂前部,致農機車被擠沖上人行道,撞斷護橋欄,翻車落水。
林銀官由此得出了結論:在超車中,陳光弟欺行霸道,擠逼他車。
面對事實,林銀官抓住要害,很快把本案的焦點歸結為:陳光弟是故意犯罪,不是過失犯罪!黃月榮在本案中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林銀官曾經擔任過中級法院刑事審判員,深深懂得“證據”的重要意義。假如說,本案肇事者并無“惡意”,那是“過失”犯罪,正如“監理站”所云;但如肇事者出于報復心態,那么法律怎能輕縱這樣的犯罪分子!長期的辦案生涯,使他養成了凡事都講認真的嚴謹作風。他有句口頭禪:“不怕案件難,只怕律師懶。”接受委托后,他決心在肇事者“主觀犯意”上作重點調查。
閩北的8月,驕陽似火,他頭戴草帽,手拎一個軍用水壺,整整三天徘徊在洋口大橋上;餓了就鉆進橋頭的小吃店,一碗拌面和扁肉,就應付了午餐,一坐就是一個多小時。那時7條人命的“7·20”事件仍是這一帶地方街談巷議的熱點,他很自然地湊進去,逢人便打聽,開口就說“7·20”。
有一天,一位也到小吃店吃飯的客人告訴林律師:“當時卡車頭上還坐著一位姑娘,兩車相撞后,她嚇得回家躺了一天床。”
但是這位客人不認識這位姑娘,只知道那一天她穿著“綠裙子”。林律師一陣興奮,立即按這位客人所指的方向到“大海撈針”去了。他不愧是經驗豐富的老政法,一腳跨進鎮上的一家裁縫店,在裁縫師傅的指引下,找到了一位曾經在該店定制過“綠裙子”的女顧客。這位顧客說:“我就是學著她的樣,定制了這條綠裙子的呀!”
這里所指的“她”,正是林律師所要找的“穿綠裙子”姑娘。后來林律師提起這件事,仍然掩飾不住內心的喜悅:“真可說是得來全不費工夫呀!”而對“踏破鐵鞋”卻只字不說。
之后,在洋口派出所一名青年民警的協助下,終于找到了那位“穿綠裙子”的姑娘,她作了極為重要的陳述:“我于7月20日上午乘坐陳光弟的車子去順昌。車開到洋口水電站快到洋口大橋時,前面有一輛農機車,陳光弟急急按喇叭想超車,因道路很窄,路面坑坑洼洼,農機車無法讓路。當時陳光弟很生氣,一邊加速超車,一邊罵!這時農機車已開上橋面,立即往右靠,陳光弟也開上橋面,在超車中把農機車撞落橋下水中……撞車后,陳光弟未停車一直往順昌方向開去。”
事實已無可辯駁:陳光弟之所以采用這種危險的擠逼甩車方法,是因為他第一次超車時,農機車沒有及時讓路,遂生意氣,因而進行報復。因此,陳光弟必須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而黃月榮僅是一個無辜的受害者。
這是林銀官律師對本案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后得出的結論。
近一個月的調查,使林銀官律師胸有成竹。他先是詳細介紹了調查情況,論證自己的觀點,隨后又針對鑒定結論進行反駁:
鑒定書認定‘黃月榮遇后有超車,未及時禮讓,讓車不減速,倒車鏡被汽車刮掉時,未采取果斷措施。’這與現場勘驗的事實根本不符。從現場勘查中可以證實,本來就在橋面右邊行駛的黃月榮,發現陳光弟駕駛的汽車尾隨在后時,他既讓車,又減速,且一讓再讓到剎車。這有現場勘驗圖標記的農機車的車輪在橋面拖印和壓印痕為證。陳光弟是處在可以超車的情況下,但他不超車,反而采用擠逼甩車的方法,把農機車撞落在橋下。
陳光弟雖未經駕駛培訓,但他跟車、駕車歷時兩年左右,行駛過省內外繁華城市和崎嶇山區,并非鑒定書所稱‘未經培訓,不懂超車規定,安全間距掌握不夠’等客觀原因。從案件全過程來看,不是由于陳光弟未經培訓所致。
根據陳光弟駕駛室乘坐的蘇某證言“陳在水電站門口快到大橋時想超車,但他汽車的喇叭聲不大,農機車沒有及時讓路。這時陳罵道:‘干一下!’”顯然,陳對此不滿。
據律師調查,“7·20”車禍前兩天,陳光弟將汽車租給他人,在途經浙江境內某地超車未成時,陳坐在駕駛室里就曾指使開車司機‘干一下’。慘案發生后,陳光弟逃離現場,被公安機關追捕歸案。
對照本案具體事實,完全有理由這樣認定:陳光弟在第一次超車未成時,對黃月榮產生報復惡念,當兩車同時開上洋口大橋時,采用擠逼甩車的方法實施報復。
“黃月榮駕駛農機車經培訓考核合格。他去領證時,因經辦人不在,未領到駕駛證,這有南平市交通管理站證明。因此這跟無證駕駛有本質區別。他‘三證’不全,超載二人,確系違章;但這僅違反交通法規,不觸犯刑律。并且,他這樣的違章與‘7·20’翻車事件沒有內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實際上,他即使帶全‘三證’,也避免不了陳光弟的犯罪行為。”
律師話音剛落,地區監理所的一個干部立即提出:“黃月榮沒有領到駕駛證和超載兩人,難道就不負責任?”
林律師微笑作答:“我前面已經講到,陳光弟是為了報復故意去撞黃月榮的車。因此,即使黃月榮帶全‘三證’,即使沒有超載一人,都同樣改變不了陳光弟犯罪的主觀故意。黃月榮的違章與陳光弟的故意犯罪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回事。”
監理所的另一個干部急忙轉了話題辯解道:“律師說,陳光弟的犯罪是故意的,但陳光弟與死者無冤無仇,世上哪來無緣無故的恨?”
律師駁道:“這種觀點也是錯誤的。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少被害者與罪犯是無冤無仇的。有些罪犯行兇殺人,僅僅是因為對方無意中碰了他一下,或者踩了他一腳,或者看了他一眼。這種突發性的犯罪是很難用事先有無深仇宿怨來解釋的。”
主持會議的金站長急忙補充說:“黃月榮讓車時,只讓車,不減速,也總得負一定的責任。”
律師立刻反駁:“這與你們的現場勘察事實不符。認定黃月榮沒有減速,依據何在?黃月榮讓車時的車速多少?依據又在哪里?請金站長回答。”
此時,全場鴉雀無聲。在鑒定意見書付諸表決時,不少人沉默無言,最終卻以“多數人同意”通過了。鑒定會草草收場。
熟悉法律又富有經驗的林律師心里十分清楚,鑒定會上“通過”的“7·20”事故的鑒定意見是錯誤的。在謬誤和權勢面前,林律師毫不泄氣,毫不退縮,他帶著被害人親屬及山腰村村長、黨支部書記先后控訴到地區監理所及省里有關單位。然而,偏見比無知離真理更遠。他的意見和要求,不僅沒有被采納,反而招來非議,說什么“律師愛出風頭”,“喜歡雞蛋里挑骨頭”……在這些單位里風風雨雨,議論紛紛。
紙豈能包住火?林銀官律師伸張正義的決心和行動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也引起政法機關的高度重視。他的意見被監理部門否定后,又帶領被害者親屬及村干部到檢察機關控訴陳光弟的罪行,指出交通監理鑒定中的問題。順昌縣檢察院及建陽地區檢察分院十分重視律師的意見,認真聽取了律師對全案經過的介紹和看法,感謝律師的支持和配合。檢察機關發揮法律監督的職能,排除干擾,聽取社會上對陳光弟犯罪的各種反映,獲悉陳光弟不僅交通肇事犯罪,平時還賭博,打人,玩弄女性,恃強凌弱,民憤已經很大;犯罪后,還通過各種關系網為他開脫罪刑,惡貫滿盈。如今有人為他說情,有人為他通風報信……
正義終將戰勝邪惡,檢察機關認為此案確需追究刑事責任,當即立案偵查,調查核實,證實了律師提供的證據和觀點是完全正確的,支持律師的控訴意見。
建陽地區檢察分院對陳光弟以危險方法致人傷亡罪,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為了使判決經得起歷史的檢驗,法院認真地進行了庭前調查,先后多次走訪了有關證人和關系人,并就本案的主要情節,分別召集建陽地區交通監理所負責人和老駕駛員就“超車”等技術性問題進行了研究;地、縣兩級監理部門有關人員就“事故鑒定書”有關問題進行了磋商;順昌縣公、檢、法機關有關干部,就本案被告人的主觀故意和定性處理等問題進行了討論。
庭前大量取證工作,使各執法部門形成共識,即認定原鑒定書中對被害車輛農機車駕駛員黃月榮“在被撞擊之后未采取緊急措施”的提法不當;認定陳光弟在本案中應負全部責任。
公開審理后,案件經過合議庭合議,又經審判委員會三次研究,認定陳光弟故意犯罪成立,宣判被告人陳光弟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上訴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1986年5月24日,建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在順昌縣洋口鎮召開了宣判大會。
宣判大會結束之后,廣場上仍聚集著一片黑壓壓的人群。人群中間,只見幾個抱著嬰孩的山腰村婦女,圍著一個身著西裝的中年男人,泣不成聲地說:“林律師,太謝謝您了!”
“林律師,讓我們怎樣來感激你的恩德啊!”
“林律師,屈死的孩子他爹一定會在九泉之下感謝您為他們報仇伸冤的!”
“林律師,我代表我們全村鄉親感謝您了!”一位滿頭白發的老者躬著身來到律師的面前,緊握著律師的手說。
面對這悲切而又激動人心的場面,圍觀的許多婦女都忍不住灑下了淚水。被人們團團圍住的林律師此刻眼圈也已濕潤了。作為一名律師,作為這些被害人的代理人,他為自己的努力終于獲得神圣法律的肯定而高興,也為替這些被害者家屬伸了冤屈而感到欣慰。他深深地透了一口氣,心中默默地念著:“當一個人遠離法制的時候,就是法制懲罰到頭上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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