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雪冰城認為,被告冰語公司圖形商標、門店裝潢、產品宣傳、店員服裝等方面均模仿蜜雪冰城,侵害蜜雪冰城商標權及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等,法院認定冰語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賠500萬元等。
除了商標侵權之外,法院還認定:
蜜雪冰城奶茶杯裝潢、店面招牌、店鋪裝潢、店員服裝等整體設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裝潢”。
被告冰語公司特許經營加盟商經營的店鋪招牌及前臺等店鋪裝潢上、店員服裝、包裝袋、奶茶杯的裝潢元素與原告相關店鋪及商品的裝潢元素基本相同,構成不正當競爭。
目前該案已生效。
附判決書:
附山寨雪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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