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員工是否接受公司管理并提供勞動引爭議(引題)
工作群聊記錄成獲認勞動關系證據(主題)
中工網訊(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吳鐸思 實習生 蔣易)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新疆某公司與員工李某勞動爭議案作出終審判決,確認雙方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存在勞動關系,并判令該公司支付李某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及未休年假工資。
2022年6月30日,李某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因支付勞動報酬等爭議申請仲裁,仲裁委認定該公司與李某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存在勞動關系,裁決公司支付工資、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未休年假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公司不服,訴至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該公司認為,李某并未實際提供勞動,其提交的勞動合同公章系偽造,且社保繳納屬公司財務人員過失導致的誤操作。
一審法院認定,盡管勞動合同公章經鑒定與備案公章不符,但該公司為李某繳納社保、申報個稅,其納稅記錄并非李某個人可以操作的行為。從李某提交的某工作群聊天記錄來看,李某在群中發送工作信息,該公司董事長亦在工作群中安排工作事項,符合事實勞動關系要件,遂判決確認李某與公司于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存在勞動關系,判決該公司支付工資28155.7元、未簽合同二倍工資29435.68元、未休年假工資919.54元及經濟補償金7500元。公司不服,上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證明李某接受管理并提供勞動。鑒于李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30日提供了正常的勞動,對未簽合同二倍工資款項計算作出調整,判決公司僅支付2023年5月至7月未簽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11019元。李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事先履行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義務,撤銷一審判決7500元的經濟補償金,其余維持原判。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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