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金朝力實習生蘆春陽)5月1日起,新修訂的《北京市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條例》中首次明確,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充電電池進入電梯轎廂,拒不改正的個人最高可處1000元罰款。5月15日,北京商報記者獲悉,北京順義消防部門日前查處了一起居民攜帶電動自行車電池進電梯的違法行為,業主姜某被罰款800元。
5月2日,順義區一小區物業人員在巡查時發現,業主姜某違規攜帶電動自行車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經勸阻無效后向消防部門報告。接到報告后,順義區消防救援局隨即進行了調查,查看了當日視頻監控。
調查過程中,姜某承認了自己的違法事實,并解釋因當天有雨,怕雨水淋濕電池就將其帶回家,想等雨停后再拿下來。執法人員告知姜某,根據5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北京市消防條例》,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然而,5月4日執法人員再次來到該小區復查時卻發現,5月3日下午,姜某再次攜帶電動自行車電池進入電梯轎廂。面對執法人員的詢問,姜某解釋道:"我后來拿下去了,但是3號還有點下雨,也覺得消防不會再來檢查了,就又把電池拿上來了。"
執法人員表示,姜某在明知電動自行車電池進入電梯轎廂屬于違法行為的前提下,仍不改正,漠視法律,還威脅到了自身和其他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新修訂的《北京市消防條例》第三十六條和第九十七條規定,執法人員對姜某處以8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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