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長明燈,暖意融融處,自有安寧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讓我們一起學習相關法律知識,依法化解家庭矛盾,維護親情與權益。
01
伴侶在婚內給“紅顏知己”轉賬能要回嗎?
法官說法
通常情況下,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及其他形式的財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當由夫妻共同處分,雙方享有平等的處分權。但是,在超出日常生活之需,或是面臨夫妻共同財產的重大處分時,需要夫妻雙方平等、友好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如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損害另一方權利的,其處分行為歸于無效。如夫妻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以其他方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該處分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而歸于無效。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七條 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規定情形,另一方以該方存在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請求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02
婚姻期間一方父母出錢買的房,離婚時怎么分割?
法官說法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購買,并登記在其子女一人名下的房產,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無明確約定的,一般可判決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時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考量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一方或雙方父母部分出資情況下,若不存在明確約定,則出資比例對于人民法院衡量房屋歸屬問題上具有重要影響,同時綜合考慮家庭生活其他因素,判定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同時獲得房屋一方須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八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以出資來源及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03
雙方均無配偶同居期間的財產應該如何劃分?
法官說法
如果雙方有約定,則依據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主要根據財產的取得方式分割,各自分別取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收益等,歸各自所有;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如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無法區分的財產,則根據各自的出資比例、共同生活情況、貢獻大小等情況進行分割。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四條 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中,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收益,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單獨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無法區分的財產,以各自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共同子女、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分割。
04
夫妻一方搶奪、藏匿孩子,該怎么辦?
法官說法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實施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夫妻一方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人格權侵害禁令。主張自己的搶奪、藏匿行為具有正當性的一方應當提供證據進行證明,并依法通過撤銷監護人資格、中止探望或者變更撫養關系等合法途徑解決。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十二條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主張其搶奪、藏匿行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通過撤銷監護人資格、中止探望或者變更撫養關系等途徑解決。當事人對其上述主張未提供證據證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相關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轉載來源: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洞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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