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權案件中
監護人的賠償責任承擔問題
既符合法律規定
也契合社會共識
但當侵權行為發生時
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
而被起訴時已成年
原監護人是否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圖片來源于網絡(侵刪)
下面
來看看鐘山縣人民法院審理的
一起交通事故責任侵權糾紛案件
01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未成年駕駛人鐘某(已滿17歲,未滿18周歲)駕駛其所有的二輪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在鄉鎮街道行駛時,與橫穿公路的行人周某發生碰撞,致周某受傷及車輛受損。
經交警部門認定,鐘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周某負次要責任。周某當日入院治療,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事故發生后,鐘某已先行賠償周某2萬余元。因后續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協商未果,周某將鐘某及其監護人訴至法院。
02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鐘某在事故發生時未滿十八周歲,雖然在審理過程中鐘某提交了2022年4、5月兩個月的工資單,但是現有證據無法充分證明發生事故時鐘某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的生活來源。因此,事故發生時,鐘某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故該案周某主張的經濟損失,應由鐘某的監護人承擔,鑒于鐘某被起訴時已成年,亦應與監護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該案中,法院查明侵權人在事故發生時未成年,被訴時已成年,結合案件的事實,運用法律邏輯推理、立法精神和價值取向,作出相應的判決。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意識不強,易引發交通事故,監護人要切實履行好監護職責,切勿放任未成年人違規駕駛車輛上路,以免給未成年人及他人帶來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
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在侵權行為發生時不滿十八周歲,被訴時已滿十八周歲的,被侵權人請求原監護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在判決中明確,賠償費用可以先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支付。
來源:鐘山縣人民法院
轉自:廣西高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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