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嚴格落實年休假制度!
3月1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提振消費專項行動方案》。
《方案》明確指出:
保障休息休假權益。嚴格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將帶薪年休假執行情況作為工會維護職工權益的重要內容。地方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加強對各單位休息休假制度執行情況的常態化監督,并將帶薪年休假落實情況作為重點監督內容。鼓勵帶薪年休假與小長假連休,實現彈性錯峰休假。依法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益,不得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結合實際探索設置中小學春秋假。
關于年休假的具體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02
如果未休年假
未休的年假工資怎么算?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1月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做好《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其中明確:
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企業等單位依法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另外支付給職工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企事業等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且經職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依法支付工資報酬。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企業等單位按職工本人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事業單位按職工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進行折算。職工小時工資收入按職工日工資收入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這兩種折算方式區別在哪里?
根據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區別如下:
企業的折算辦法: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事業單位折算辦法:按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03
入職滿一年才有帶薪年假,合法嗎?
公司規定員工入職滿一年后才享有帶薪年假是合法的,因為法律規定的是“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勞動者可以享受帶薪年假。
特殊情況下,如果員工在入職前已經有其他單位的工作經歷,并且累計工作時間已滿一年,則該員工在新單位入職后即應享有帶薪年假。此時,新單位應當按照員工累計工作年限計算其應享有的年假天數。
相關法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信息來源:本文來源于財務第一教室、稅務大講堂、梅松講稅、稅臺、財務經理人、稅籌學堂等,由人事工作者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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