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民法典》繼承編及相關司法解釋全面落地,為父母房產繼承搭建起清晰的法律框架。新規在財產分配上既有剛性界定,又留有柔性操作空間,如何用好規則、平衡利益,成為每個家庭必須直面的課題。
遺囑效力方面,新規打破“公證優先”的桎梏,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遺囑為準,還新增錄像遺囑、打印遺囑形式。這為老人提供了更多選擇,但也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比如北京王大爺通過錄像遺囑將房產留給女兒,即便兒子持有2018年公證遺囑,法院仍依據“時間優先”判定錄像遺囑有效。實務操作中,遺囑要滿足形式合規、內容明確、妥善保管等條件。
錄像遺囑需清晰表達意愿,有兩名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全程在場并標注日期;打印遺囑需逐頁簽名、捺印,見證人在每一頁簽字;內容要避免模糊表述,如“房產歸子女”易引發爭議,應明確具體繼承人及份額;建議將遺囑存入公證處、銀行保險柜或專業遺囑庫,防止遺失或被篡改。
法定繼承領域,新規重申“法定繼承優先,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原則。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原則上平均分配遺產,第二順序繼承人僅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缺位時參與分配。像上海高先生名下800萬元房產,由配偶、子女及健在父母五人平分。不過,若繼承人中有生活困難者或對被繼承人盡主要贍養義務者,可適當多分。但法定繼承也存在復雜性,如代位繼承可能導致房產被更多親屬分割,轉繼承風險會進一步擴大繼承人范圍,多人共有房產若內部無法達成一致,還可能陷入共有產權困境。
居住權登記制度破解了“過戶即趕人”的困局。部分老人提前過戶房產卻面臨被要求搬離的風險,2025年居住權登記制度普及后,老人可在過戶時同步申請居住權登記,明確居住期限和范圍,且居住權具有對抗效力。實務中,建議過戶前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居住權條款,將協議進行公證增強法律效力,過戶后盡快申請居住權登記。
農村房產繼承遵循“地隨房走”原則,城鎮戶籍子女可繼承農村房屋,但無法單獨繼承宅基地使用權。房屋翻建、改建需經村集體同意,超出規定面積部分可能面臨有償使用或拆除。長期由親屬贍養的五保戶,其親屬在符合條件下可優先繼承宅基地及房屋。繼承人需核查房屋合法性,涉及翻建、改建提前與村集體溝通,五保戶親屬需提供長期贍養證明主張優先繼承權。
北京陳明遠夫婦案例凸顯了遺囑形式合規的重要性。兩人通過打印遺囑將房產留給女兒,但因見證人未全程參與遺囑生成,遺囑被判無效。法院最終依據法定繼承規則,結合女兒長期贍養父母的情節,判決女兒繼承70%份額,兒子繼承30%份額。
面對房產繼承新規,家庭財產規劃至關重要。建議老人提前立遺囑,每3年更新一次確保法律效力;房產過戶時同步設立居住權,保障老人居住權益;涉及房產過戶、贈與等操作時,務必簽訂書面協議;繼承規則復雜,建議咨詢律師或公證員確保操作合規。
2025年的房產繼承新規,既劃定了財產分配的剛性邊界,又保留了居住權、贍養義務等柔性空間。對老人而言,立遺囑是對子女最后的守護;對子女而言,盡孝道是對父母最好的回報。當房產糾紛頻上熱搜,我們更應反思,在規則中守護溫情,在權責中傳承家風,因為一家人圍坐吃飯的場景,才是真正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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