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健委的通報是肖醫生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而董某瑩是撤銷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
兩個處理,吊銷 vs 撤銷,一字之差,而區別是,肖是靠真本事考上醫師的,但他后來嚴重失德,比如手術中擅自離場、影響患者安全。所以是因為他工作中嚴重違規,才被吊銷醫師證。
而董因為她是靠偽造成績申請協和醫學院博士,整個學歷都是假的。所以她的資格不是“被奪走”,而是“從頭就無效”,因此是“撤銷”。
那有網友問董構成非法行醫罪嗎?
厲害!我沒有想到這個問題,且已超出我的認知,所以回去埋頭查法條。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而16年有一個最高院關于非法行醫的司法解釋,對于怎么才算“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做了明確規定,其中一個適用條件就是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我個人理解董的情況是明知不夠資格報讀協和醫學院,造假獲得入學資格讀博,學位論文也存在抄襲剽竊學術不端行為,所以屬于非法取得醫師資格。
但要構成非法行醫罪,還需要兩個條件,有實際從事醫療活動:比如給病人做檢查、手術、注射、開處方等——必須“親自下手”才算。同時還要達到情節嚴重,比如造成病人輕度殘疾、引發甲類傳染病傳播、用假藥、屢罰不改等,才構成非法行醫罪。
所以沒有以上,董只涉及被撤銷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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